
3.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省: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每年元月底前,各省辖市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市(校)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审核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国家和省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到各市和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8月底之前,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buycytotecfor24weekabortionanabortionpillabortionpillonlinepurchasebuycytotecfor24weekabortionanabortionpillabortionpillonlinepurchasebuycytotecfor24weekabortionanabortionpillabortionpillonlinepurchase

第三章 预算下达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第十二条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第十三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第十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享受国家助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