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贷款审批。经办社有权人按规定贷款权限和程序对申请的助学贷款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学生的借款申请为一次性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助学贷款的总额。贷款经信用社审批、确定总的贷款额度,实行分次按学年发放,学生再次用款时直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第十三条贷款的发放
一、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贷款审批意见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的内容、签章必须齐全、完整,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学校机构各持一份,然后将合同及其它贷款资料一并交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借款合同由借款学生本人签署,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
二、划款。学生本人填写借款凭证、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贷款专(兼)柜人员对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其他资料审核无误后,自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办社将款项划入指定账户。
新学年再次办理贷款时,由学生本人持“两证一章”(身份证、学生证、个人名章)直接到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信用社按有关规定划款。
新学年再次办理贷款时,由学生本人持“两证一章”(身份证、学生证、个人名章)直接到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信用社按有关规定划款。
第十四条贷款收回。借款人毕业时未还清贷款的,由学校组织有关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第十五条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贷款社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贷款社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贷款展期必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并由保证人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担保人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
第十六条贷款逾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且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批准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自付。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和相关高校按助学贷款当年实际发放金额的8%拨付给贷款经办社。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贷款风险补偿金设专户管理,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用于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损失的弥补;
二、用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清偿;
三、作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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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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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明确疫情防控措施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做好受理场所的通风和卫生消毒工作加强出入口管理严格实施健康码体温测量管理尽量减少人际接触业务量较大的县市区应采用预约服务定点服务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间距督促提醒佩戴口罩二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受理工作平稳有序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受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通过增设窗口增派人员增加预约等措施分流学生和家长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因地制宜利用现有场所如政务服务中心高中学校礼堂乡镇中心校等设立贷款办理大厅办理点或流动受理点等业务量较大的应结合实际设置多处受理场所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贷款风险补偿金设专户管理,按下列顺序使用:用于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损失的弥补;用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清偿;作营业外收入。

第九条贷款申请程序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向学校机构(指学校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借款申请初审。学校机构应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交学生本人回原籍办理贷款手续。信用社受理申请。信用社贷款专(兼)柜负责受理学生的借款申请。由学生本人在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以及《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山

其他需审查的内容。第十一条贷款审批。经办社有权人按规定贷款权限和程序对申请的助学贷款进行审批。第十二条学生的借款申请为一次性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助学贷款的总额。贷款经信用社审批、确定总的贷款额度,实行分次按学年发放,学生再次用款时直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第十三条贷款的发放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贷款审批意见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山东省农村信

第五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具有学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有经就读学校初审,并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必须由学

第十三条贷款的发放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贷款审批意见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的内容、签章必须齐全、完整,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学校机构各持一份,然后将合同及其它贷款资料一并交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借款合同由借款学生本人签署,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划款。学生本人填写借款凭证、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