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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考生档案

2016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考生档案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3-30 06:20:58 解决时间:2018-02-1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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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对新生进行复查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两种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档案的组建工作,准确采集考生的基本信息。

2.考生的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织,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其他考生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主要有考生报名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各类市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及相关的政策照顾材料等。

3.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区县招办或考生所在学校分别集中统一保管。录取结束后,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交给考生。在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查领取档案考生资格,履行交接手续。考生领到本人档案后,须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并携带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 2018-02-16 17:23

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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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1 18:55

考生档案-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1.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对新生进行复查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两种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档案的组建工作,准确采集考生的基本信息。 2.考生的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织,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其他考生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主要有考生报名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各类市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及相关的政策照顾材料等。 3.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区县招办或考生所在学校分别集中统一保管。录取结束后,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交给考生。在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查领取档案考生资格,履行交接手续。考生领到本人档案后,须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并携带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九、录取 1.春季高考录取按照艺术类录取学校(专业)、普通类本科录取学校、普通类高职提前录取学校、普通类高职录取学校的顺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2.按照“学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的机制实施录取。 艺术类等需进行专业测试的专业在录取时,招生学校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在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其他招生学校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3.市高招办根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划定录取控制范围。在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内,招生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布的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录取。 4.已被春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限报秋季普通高考本科三批及以上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秋季高考和春季高考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春季高考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十、其他 1.春季招生考生报名资格由报名点负责审查,区县招办进行复审,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一审查考生的资格,逐项核验考生的证件。各区县招办要按照网上报名工作要求,加强对报名点的管理和培训,认真履行报名工作程序,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报名工作中,若发现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春季高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春季高考资格;对于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撤销其工作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的有关规定,积极宣传今年的各项招生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选择,不得限制考生填报,严禁更改考生志愿。 3.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春季高考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高考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3)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7)自觉接受被录取学校的资格复查。 5.春季高考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进行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安全、有序; (4)按照统一信息标准,准确报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各类招生工作信息; (5)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6)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7)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8)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 1.考生号编制办法 2.录取照顾政策 3.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出具证明的具体要求 4.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5.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1 考生号编制办法 一、考生号的组成及含义: 考生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格式为: 第1-2为年份的后两位。如2016年,此两位应为‘16’。 第3-8为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120101和平区 120102河东区 120103河西区 120104南开区 120105河北区 120106红桥区 120107滨海新区(塘沽) 120108滨海新区(汉沽) 120109滨海新区(大港和海滨教育中心) 120110东丽区 120111西青区 120112津南区 120113北辰区 120221宁河区 120222武清区 120223静海区 120224宝坻区 120225蓟县 120226铁厂 第9为考试类型代码,标准为:‘0’春季高考 第10为科类代码,标准为:‘5’普通类;‘3’艺术类 第11-14 为顺序号码。 二、考生号的编制办法 1.各区县招办根据预计的生源数量,为所辖各报名点划定考生号号段起止范围。 2.各报名点要按本区县招办划定的考生号号段范围,为报名的考生确定考生号,并做好记载。 3.滨海新区(大港)考生的顺序号为0001至7000 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考生的顺序号为7001至9999 其他区县考生的顺序号为0001至9999 三、举例说明: 如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顺序为第一位的普通类考生,则其考生号为。 附件2 录取照顾政策 1.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中职毕业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照中办发[2000]28号、教基[2001]1号文件,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 (2)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3)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其项目包括: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的考生。 (4)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增加10分投档。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4),增加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 3、在同等条件下,下列考生可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市三好学生或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4、,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的全市中等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或代表天津市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全国职业教育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可免试保送进入市教委指定的高职学校学习。 附件3 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出具证明的具体要求 一、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有市教委正式批准手续,要将原始的审批表装入档案。 二、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以及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运动员证书和市体育局证明,并将证明和运动员证书复印件装入档案。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的应届毕业生,须将市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及获奖证书复印件装入档案。 四、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应将相应的军功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装入档案。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有市民政局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其复印件装入档案。 五、烈士子女须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有市侨务办公室证明。 七、台湾省籍青年须有市台联的证明。 八、少数民族考生,以考生户口薄为准,并将本人户口页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装入档案。 九、免试保送生,要将市教委职教处审查的《2016年天津市春季招生免试保送生资格审批表》,连同获奖证书复印件交区县招办,各区县招办报名汇总时报市高招办。 附件4 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一、参加春季高考的档案材料 1.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 2.有关录取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 3.其他录取时所必须具备的材料。 二、应届毕业生在校阶段的档案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毕业生登记表:3.; 4.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 5.学生学年评语表; 6.有关奖惩材料; 7.党、团员组织证明信; 8.团员入团志愿书; 9.其他材料。 附件5 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时 间内 容2015年12月上旬 布置2016年春季招生工作;招生学校制定招生章程;区县安排报名确认点 12月20日招生学校上报招生章程;区县上报报名确认点 12月下旬召开区县、高职院校招办报名培训会2016年1月10-13日考生网上报名 1月14-15日考生确认报名信息 1月19日区县招办汇总考生报名、摄像信息 2月25日区县招办报送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正副主考名单 3月中旬召开区县考务培训会;召开评卷工作会 3月26日文化统一考试 3月27日英语听说测试 4月12日通知考生文化考试成绩 4月13-14日申请复核分数 4月13-15日考生填报志愿 4月15日前 区县招办报送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信息;招生学校上报专业课考试合格名单 4月中旬召开录取工作培训会 4月下旬春季招生录取

考生档案-天津青年职业学院

1.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对新生进行 复查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两种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一致的 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档案的组建工作,准确采集考生的基本信息。 2.考生的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织,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 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其他考生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 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主要有考生报名登记卡、户口簿复印 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各类市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及相关的政策照顾材料等。 3.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区县招办或考生所在学校分别集中统一 保管。录取结束后,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 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交给考生。在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 须认真审查领取档案考生资格,履行交接手续。考生领到本人档 案后,须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并携带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九、录取 1.春季高考录取按照艺术类录取学校(专业)、普通类本科 录取学校、普通类高职提前录取学校、普通类高职录取学校的顺 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2.按照“学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 的机制实施录取。 艺术类等需进行专业测试的专业在录取时,招生学校以文化 考试成绩为依据,在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志愿从 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其他招生学校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
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 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 题的处理。 3.市高招办根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划定录取 控制范围。在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内,招生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 和公布的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录取。 4.已被春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且报名参加考试,限报秋季普通高考本科三批及以上批次的志愿。 如考生被秋季高考和春季高考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 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春季高考的录 取资格将予注销。 -9- 十、其他 1.春季招生考生报名资格由报名点负责审查,区县招办进行 复审,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 一审查考生的资格,逐项核验考生的证件。各区县招办要按照网 上报名工作要求,加强对报名点的管理和培训,认真履行报名工 作程序,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报名工作中,若发现以虚报、 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春季高考资格的考生,一 经查实,取消其春季高考资格;对于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 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 在单位撤销其工作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的有关规定, 积极宣传今年的各项招生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考生志愿 填报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选择,不得限制考生填报, 严禁更改考生志愿。 3.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 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春季高考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高考的报名、考试、填 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 关费用; (3)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等), 并对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 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 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学校 报到; (7)自觉接受被录取学校的资格复查。 5.春季高考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 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进行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 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安全、有序; (4)按照统一信息标准,准确报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各类招生工作信息; (5)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接 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6)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 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7)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8)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 1.考生号编制办法 2.录取照顾政策 3.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出具证明的具体要求 4.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5.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1 考生号编制办法 一、考生号的组成及含义: 考生号由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格式为: 第 1-2为年份的后两位。如 2016年,此两位应为‘16’。 第 3-8为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120101和平区120102河东区120103河西区120104南开区120105河北区120106红桥区120107滨海新区(塘沽)120108滨海新区(汉沽)120109滨海新区(大港和海滨教育中心) 120110东丽区120111西青区120112津南区120113北辰区120221宁河区120222武清区120223静海区120224宝坻区120225蓟县120226铁厂 第 9为考试类型代码,标准为:‘0’春季高考 第 10为科类代码,标准为:‘5’普通类;‘3’艺术类 第 11-14 为顺序号码。 二、考生号的编制办法 1.各区县招办根据预计的生源数量,为所辖各报名点划定考 生号号段起止范围。 2.各报名点要按本区县招办划定的考生号号段范围,为报名 的考生确定考生号,并做好记载。 3.滨海新区(大港)考生的顺序号为 0001至 7000 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考生的顺序号为7001 至9999 其他区县考生的顺序号为0001 至9999 三、举例说明: 如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顺序为第一位的普通类考生, 则其考生号为。 -14- 附件2 录取照顾政策 1.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 关规定,2015 年1 月1 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项 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中职毕业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成 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照中办发[2000]28 号、教基[2001]1 号文件,获得天 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 (2)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3)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 名、全国 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 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 上称号” (其项目包括: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 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的考生。 (4)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 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 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 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 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 分投档。 (3)烈士子女,增加10 分投档。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4),增加10 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 分投档。 3.在同等条件下,下列考生可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市三好学生或区级优秀学生干部 称号的应届考生; (2)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 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 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 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 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 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 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 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
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 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 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 察的子女。
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4.,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的全市中等职 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或代表天津市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全国职业 教育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可免试保送进入市教委指定的 高职学校学习。 附件3 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出具证明的具体要求 一、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有市教委正式批准手续,要将原始的审批表装入档案。 二、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以及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运动员证书和市体育局证明,并将证明和运动员证书复印件装入档案。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 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的应届毕业生,须将市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及获奖证书复印件装入档案。 四、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应将相应的军功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装入档案。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有市民政局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其复印件装入档案。 五、烈士子女须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有市侨务办公室证明。七、台湾省籍青年须有市台联的证明。 八、少数民族考生,以考生户口薄为准,并将本人户口页与 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 纸上,装入档案。 九、免试保送生,要将市教委职教处审查的《2016 年天津市 春季招生免试保送生资格审批表》,连同获奖证书复印件交区县 招办,各区县招办报名汇总时报市高招办。 附件4 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一、参加春季高考的档案材料 1.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 2.有关录取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 3.其他录取时所必须具备的材料。 二、应届毕业生在校阶段的档案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毕业生登记表:3.; 4.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 5.学生学年评语表; 6.有关奖惩材料; 7.党、团员组织证明信; 8.团员入团志愿书; 9.其他材料。 附件5 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内容 2015年 12月上旬布置2016 年春季招生工作;招生学校制定招生章程;区县安排报名确认点 12月 20日招生学校上报招生章程;区县上报报名确认点 12月下旬召开区县、高职院校招办报名培训会 2016年 1月 10-13日考生网上报名 1月14-15 日考生确认报名信息 1月19 日区县招办汇总考生报名、摄像信息2月25 日区县招办报送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正副主考名单 3月中旬召开区县考务培训会;召开评卷工作会 3月26 日文化统一考试 3月27 日英语听说测试 4月12 日通知考生文化考试成绩 4月13-14 日申请复核分数 4月13-15 日考生填报志愿 4月15 日前区县招办报送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信息;招生学校上报专业课考试合格名单 4月中旬召开录取工作培训会 4月下旬春季招生录取 -20-

考生档案-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1.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对新生进行复查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两种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档案的组建工作,准确采集考生的基本信息。 2. 考生的档案由各区招办负责组织,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其他考生档案由各区招办负责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主要有考生报名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各类市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及相关的政策照顾材料等。 3. 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区招办或考生所在学校分别集中统一保管。录取结束后,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交给考生。在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查领取档案考生资格,履行交接手续。考生领到本人档案后,须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并携带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九、录取 1. 录取按照本科批次、艺术体育批次、高职提前批次、高 职普通批次顺序进行,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2. 按照“学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的机制实施录取。 艺术类、体育类等需进行专业测试的招生专业在录取时,在专业测试合格的基础上,以考生文化基础和综合能力考试总成绩为依据,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其他招生学校及专业的录取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基础和综合能力考试总成绩为主要依据,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3. 市高招办根据全市考生文化基础和综合能力考试总成绩,以及招生计划数,划定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在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内,招生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布的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录取。 4. 已被春季招生本科层次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的录取。已被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只能报考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普通高考本科层次录取资格,春季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十、其他 1. 春季考试招生报名资格由报名点负责审查,区招办进行复审,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一审查考生的资格,逐项核验考生的证件。各区招办要按照网上报名工作要求,加强对报名点的管理和培训,认真履行报名工作程序,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报名工作中,若发现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春季考试招生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春季考试招生资格;对于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撤销其工作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天津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有关规定,积极宣传各项招生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选择,不得限制考生填报,严禁更改考生志愿。 3.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参加春季考试招生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 自觉遵守我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政策、规定; (2)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考试招生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 不退还有关费用; (3) 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 依照有关规定网上缴纳报名考务费; (5) 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 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7) 自觉接受被录取学校的资格复查。 5. 春季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 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 举行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安全、平稳、有序; (4) 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5) 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6) 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7) 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1.考生号编制办法 2. 录取照顾政策 3. 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出具证明的具体要求 4. 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5.2018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工作安排 附件1 考生号编制办法 一、考生号的组成及含义 考生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格式为: 第1-2位为年份的后两位,如2018年,此两位应为‘18’。 第3-8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具体为: 120101 和平区,120102 河东区, 120103 河西区,120104 南开区, 120105 河北区,120106 红桥区, 120107滨海新区(塘沽),120108滨海新区(汉沽), 120109滨海新区(大港和海滨教育中心), 120110 东丽区,120111 西青区, 120112 津南区,120113 北辰区, 120221 宁河区,120222 武清区, 120223 静海区,120224 宝坻区, 120225蓟州区,120226天铁教育中心。 第9位为考试类型代码,标准为:‘0’春季考试招生(面向中职毕业生)。 第10位为科类代码,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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