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应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50%、3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8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300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9000元、三等奖7000元。

2.奖励等级、比例及标准:第一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应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50%、3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8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300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9000元、三等奖7000元。第二学年,只设三等奖,获奖比例可达100%,奖励标准为: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为13000元、7000元。第三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相应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总人数的20%、50%,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

2.奖励标准: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博士研究生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200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6000元、三等奖6000元。

第二学年,只设三等奖,获奖比例可达100%,奖励标准为: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为13000元、7000元。

第九条研究生助学金停发、扣发规定。存在以下行为将停止助学金发放,期间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一)办理暂缓注册的;(二)入学资格存在问题,人事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的;(三)因个人原因出国、入伍、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四)提前毕业的,自毕业次月起停发助学金;延期毕业的,停发助学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扣发助学金:(五)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校1周,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后,未按时返校逾期1周且事先未向研究生处申述理由的,视情节扣发半个月或1个月助学金;(六)日常考勤无故1周未签到的,视情节扣发半个月或1个月助学金;(七)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

(四)提前毕业的,自毕业次月起停发助学金;延期毕业的,停发助学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扣发助学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金管理工作,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240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奖助金)用于资助我校列国家招生计划任务招收的处于正常学制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助学金。研究生国家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如果发现助学金有漏发、错发的情况,经研究生处核准,将补发或收回错发的助学金。第十二条研究生对助学金的发放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反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处在核实后予以回复。第十三条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的湛江市建设银行账户内。第十四条研究生如果在学期间银行卡发生变更,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变更后银行卡的复印件,及时到研究生处及财务科办理银行卡号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助学金的正常发放。第十五条学校相关文件中有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奖助金)的发放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奖助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奖励标准类别硕士博士一等奖金额和比例二等奖金额和比例一等奖金额和比例二等奖金额和比例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奖助金)12000元/生.年50%10800元/生.年50%12000元/生.年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