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33号令第七条第一点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按考试作弊处理;第九条第四点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本须知,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天气情况,按时抵达确认地点。
请各位考生注意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和财物安全。
预祝同学们取得好成绩!

二、温馨提示1、2017级研究生拟录取结果已在武汉大学信息公开网、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官网公示,请各位考生切勿轻信其他渠道信息,谨防招生诈骗。2、请各位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培训的通知》(教民厅[2017]5号),自2017年起录取的“少数民族

六、温馨提示1.武汉科技大学青山校区主楼、教三楼、教四楼附楼等每层楼均提供饮用开水。2.12月23日~24日考试后,考生可到武汉科技大学学生食堂就餐。12月25日上午的考试不安排休息,请考生自备干粮。3.12月23日~24日中午,考生可以到大学生活动中心休息。

温馨提示1、考试期间,为方便广大考生及家长住宿,我校学术交流中心可提供住宿服务:房间标准价格前台预定电话标准间100元/晚027-大床房120元/晚2、考生及家长也可在我校旁云莱商务酒店入住,地址为:福星惠誉东澜岸1号楼27-28楼:房间标准价格前台预定电话标准间128元/晚027-大床房110元/晚钟点房68元/3小时注:考生入住云莱商务酒店须在3月20日之前预定房间。

六温馨提示1请考生考前14天避免跨省跨地区流动做好个人体温监测2加强考试途中自我防护考生乘坐火车飞机公共汽车地铁等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减少进食尽量避免脱口罩途中尽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密切留意周围乘客的健康状况尽可能选择靠窗座位并减少来回走动考试结束后不在外逗留尽快返回家中3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封闭管理除考生本人外考生家长及陪同人员不得进入考点提倡家长不送考不在考点门口聚集为避免拥堵有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立即驶离4考生请按准考证上检录时间到青岛奥林匹克帆船中心检录请考生提前做好住宿安排5考生进入考点时从专用考生通道排队进入考生之间保持1米以上间距避免近距离接触和

七温馨提示1请考生考前14天避免跨省跨地区流动做好个人体温监测2加强考试途中自我防护考生乘坐火车飞机公共汽车地铁等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减少进食尽量避免脱口罩途中尽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密切留意周围乘客的健康状况尽可能选择靠窗座位并减少来回走动考试结束后不在外逗留尽快返回家中3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封闭管理除考生本人外考生家长及陪同人员不得进入考点提倡家长不送考不在考点门口聚集为避免拥堵有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立即驶离4考生请按准考证上检录时间到湖北国际水上运动训练竞赛基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发展大道140号检录请考生提前做好住宿安排5考生进入考点时从专用考生通道排队进

四温馨提示1请考生考前14天避免跨省跨地区流动做好个人体温监测2加强考试途中自我防护考生乘坐火车飞机公共汽车地铁等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减少进食尽量避免脱口罩途中尽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密切留意周围乘客的健康状况尽可能选择靠窗座位并减少来回走动考试结束后不在外逗留尽快返回家中3考试期间学校实行封闭管理除考生本人外考生家长及陪同人员不得进入校内提倡家长不送考不在考点校园门口聚集为避免拥堵有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立即驶离4考生进入考点后按准考证上各项目考试检录地点前往检录考生之间保持1米以上间距避免近距离接触和聚集除身份核验和考试过程中其他时段需全程佩戴口罩考生每天

温馨提示按照教育部33号令第七条第一点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按考试作弊处理;第九条第四点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

温馨提示按照教育部33号令第七条第一点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按考试作弊处理;第九条第四点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

温馨提示按照教育部33号令第七条第一点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按考试作弊处理;第九条第四点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

温馨提示按照教育部33号令第七条第一点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按考试作弊处理;第九条第四点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