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问题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法人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联社。省联社应当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3-30 11:37:36 解决时间:2022-03-10 15:05

满意答案

第二十四条 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联社。省联社应当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联社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提交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确认后,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总额,通知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于11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并通知省、市财政部门按照高校隶属关系于12月31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法人行、社。

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22-03-10 15:05

相关问答

  • 中专学校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

    1楼

    第二十条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 中专学校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贷款的金额和利率

    2楼

    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 中专学校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贷款的偿还

    3楼

    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 中专学校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附则

    4楼

    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 中专学校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总则

    5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

  • 中专学校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6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 中专学校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政策

    7楼

    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 中专学校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校举办者补

    8楼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校举办者补贴省属含省直部门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借款人毕业后在省内高校继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照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 中专学校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贷

    9楼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 中专学校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法人

    10楼

    第二十四条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联社省联社应当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联社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提交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确认后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总额通知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于11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并通知省市财政部门按照高校隶属关系于12月31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法人行社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