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招生单位应召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认真审查,集体讨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各学科(专业)拟录取的名单。
(二)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经过初试、复试所有环节。按总成绩高低排名,结合学科招生计划依序录取。录取时既可按照导师录取,即在同一导师名下按照总成绩(含初试外国语成绩或不含初试外国语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也可按照专业或研究方向录取,即在同一专业或研究方向内按照总成绩(含初试外国语成绩或不含初试外国语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复试中的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分数计入录取总成绩,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者;
3.思想政治素质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
(四)体检结果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标准的考生方能录取,体检有疑问者入学前再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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