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考试结果负领导责任,各培养学院对考试录取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考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并选派专门人员到考试现场巡视监督。
(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资格考试基本分数线、录取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四)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考生报考学院的考试录取工作各环节。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行复议制度。在考试录取期间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面试小组进行复议。
投诉和申诉联系电话:学校纪检监察室023-62652747;学校研招办023-6265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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