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与审议学校制定的有关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奖惩条例、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
3、监督学校各级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和民主协商制度,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批评或建议免职或降职。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决议或者上级主管机构的规定;(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三)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四)聘任、解聘和奖惩学院其它工作人员;(五)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四条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考试院,代表省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省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卷的印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

第十八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2、制订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活动计划。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4、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5、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管理人员。6、制订教育教学改革措施。7、审批招生方案。8、审批教师选聘办法。9、决定对外合作办学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现是: (一)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训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等重大规划。 (二)审议专业结构及专业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申报材料及建设方案。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八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学校的业务活动计划。2、决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决定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5、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6、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7、审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审批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9、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参与审议学校制定的有关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奖惩条例、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3、监督学校各级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和民主协商制度,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批评或建议免职或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