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决定学校的业务活动计划。
2、 决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决定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4、 决定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 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6、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7、 审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审批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10、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的财务;(二)对董事、学院正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等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或学院正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等行为损害学院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时,要及时制止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并负责学院的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1、全面主持学院的行政工作,执行学院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学院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规章制度;3、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解聘其他院级和处室主要负责人;4、聘任或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5、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决议或者上级主管机构的规定;(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三)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四)聘任、解聘和奖惩学院其它工作人员;(五)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2、制订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活动计划。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4、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5、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管理人员。6、制订教育教学改革措施。7、审批招生方案。8、审批教师选聘办法。9、决定对外合作办学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下列情形可召开理事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参与审议学校制定的有关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奖惩条例、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3、监督学校各级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和民主协商制度,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批评或建议免职或降职。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学校的业务活动计划。2、决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决定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5、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6、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7、审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审批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9、决定修改单位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