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莱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莱州市教育体育局。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文武双修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00万元;其中李本忠出资20万元,李明治出资1580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李本忠、李明治。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