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莱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莱州市教育体育局。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文武双修的优秀人才。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