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
|---|---|---|
| 校友会(公办一类) | 252 | - |
| 校友会(公办三类) | - | 163 |
| 高职排名 | 224 | 709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60 | 0 | 16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65 | 0 | 16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50 | 214241 | 15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50 | 174816 | 15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304 | 148464 | 15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321 | 90374 | 150 |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强领导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直接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学校在办学能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05年11月,在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 2007年8月,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1年,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试点院校;2016年5月,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高职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试点校;2017年9月,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6月,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 2019年12月,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学校是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全国高职高专土建类行指委市政工程专指委主任委员单位,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单位,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理事长单位。
录取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1、录取采取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照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相同分数考生录取规则为: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依次优先考虑其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
2、艺术类考试录取规则:只承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相同文化课成绩考生录取时,按照其艺术专业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是2016年在赣州卫生学校基础上创建的隶属赣州市人民政府的全日制医药健康类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秉持“厚德精业”校训,弘扬“勤学慎思仁心笃行”校风,坚守90年前红军军医学校铸造的红医初心,传承赣州卫生学校40多年的优良传统,办学以来,向全国各地输送了10万余名实用型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向赣南地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提供了近80%的业务骨干,是赣州及周边地市重要的医药卫生健康类人才的培养培训基地,被誉为“白衣天使的摇篮”。学院先后荣获了“第四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省文明单位”“江西省平安校园”等省市各类项荣誉称号。目前是全国卫生行指委委员、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卫生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招生录取。
1.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 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本人志愿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语种不限。
3.男女比例:除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4.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若考生选报了不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将由学校负责调剂,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5.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立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如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6.同分排名处理:执行各省关于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中总分相同的排序方法,按位次先后进行录取。
7.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执行各省市区的照顾加分政策,加分考生可凭加分后的总分投档。
8.录取结果公布:各省教育厅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招生信息网站(http://zsjy.gnhvc.cn/)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9.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