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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省内190分左右的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公办专科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3-03-17 23:09:57 解决时间:2022-08-16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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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省内190分左右的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公办专科院校名单: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一、内蒙古省内190分左右的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公办专科学校及专业(2021)
学校类型年份专业名称最低分批次最低位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理科2021建筑装饰工程技术196专科批70967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文科2021建筑装饰工程技术188专科批33776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文科2021建筑装饰工程技术195专科批33694
二、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349
校友会(高职一类)
608
高职排名
学校简介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2008年元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的铁路高职院校。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56年的包头铁路工程学校,1958年升格为包头铁道学院,附设中专部,1964年恢复中专建制。学院现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具有培训职能。

学院始终坚持“突出铁路特色,服务地方经济,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全面争创一流”的办学理念,着力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现已构建出对接铁路产业链,覆盖铁路工程建设、运输管理、装备制造等铁道运输专业群,铁道工程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机车三大骨干专业优势明显,2015年获批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形成了7大类30个专业。打造了11个院级特色品牌专业和24门精品课程。现拥有全国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示范专业点1个,全国骨干专业2个,自治区级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示范专业3个,2个专业获批立项建设自治区级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根据行业及区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2017年新增了动车检修技术、铁路桥梁与隧道工程技术2个新专业,有效地发挥了品牌特色专业对专业群及学院整体发展的引领辐射作用。

奖学金设置

一、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资助标准:8000元/人.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5000元/人.学年。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学年2000、3000、4000三个档次。

二、学院奖助学金

1.学院奖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优秀的学生。

资助标准:一等:1200元/人.学年;二等:900元/人.学年;三等:600元/人.学年。

2.学院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孤残特困学生。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2500、1500三个档次。

3.学院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孤残特困学生。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800、500三个档次。

三、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对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入伍复原学生。

资助标准:学费5000元/人.每年,助学贷款代偿最高8000元/人.每年。


通讯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职教园区平安大道7号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遵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844
高职排名
学校简介

国标码:13864   内蒙古地区招生代码:D63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包头市中心,于2005年成立的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83人,学生7000多人,拥有强大的师资力量,现代化的教学、实训设备,多项科研成果、品牌专业引领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前沿。与德国西门子公司合作建成包头市首家高技能工业控制实训基地,自治区级“大师工作室”落户学院。建成自治区级品牌专业4个,精品课程12门,优秀教学团队8个,教学名师8个,教坛新秀6个,还有18项省部级科技成果。黑色冶金专业被评为国家级骨干专业,被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的专业技术应用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双师型培训基地。

通讯地址
学院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阿尔丁大街76号
奖学金设置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系部、科室:
现印发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ˇ《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请遵照执行。
附件:㈠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㈣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进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搞得不够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发[2007]77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性质、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
1、 根据自知区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过江讲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2、 过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           城市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 评审
(1)、每年10月1日前各系部将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报学生处,每系部限报1人。
(2)、学生处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附则
   1、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原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7]78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性质、资助对象
1、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定,体现党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重视。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雪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
 1、每年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尽心评审推荐。
 2、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国内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城市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申请和评审
   (1)、每年9月330日前1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系部根据申请学生在校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及家庭困难的等级认定情况,初评处享受国家励志奖的建议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生活勤俭节约,不得用励志奖学金请客,购买高档消费品。
3、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得拖欠当年学费等项费用。
若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院有权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附则
1、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3: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办[2007]13号,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校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财发[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国家助学金的性质、资助对象
1、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重视。
2、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 每年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2、 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并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按月发放。
三、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无旷课现象);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2、 申请和评审
(1)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在同一学期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       系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其他方面的表象,初评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建议名单和档次,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3、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四、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生活勤俭节约,不得用助学金请客、购买高档消费品。
若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院有权收回国家助学金。
五、              附则
1、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 本细则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教育    奖学金   励志奖   助学金   实施细则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7年11月12日印发
    
      打字:王丽娜           校对:马淑文          (共印20份)

困难生资助办法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度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及内教材[200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认定条件及依据
1、   认定条件:
(1)家庭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
(2)父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无来源的学生。
(3)父母下岗且家庭生活有严重困难的学生。
(4)家遇天灾人祸或意外事故,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5)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 、认定依据:
(1)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出据的困难证明。
(2)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消费水平。
(3)学院对部分贫困生的家庭调查。
二、认定组织与程序
1 、认定组织: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相关教师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公示。
2 、认定程序:
(1)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不提交此表。
(2)每学年开学初,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各种材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认定标准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原则上各占1/3,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确定家庭困难学生数:三年制高职不超过28%,五年制高职前二年不超过90%,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应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受理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若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院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6)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弄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三、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0月22日起执行。

  中专 2022-08-16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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