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目录
附件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目录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所列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继续保留87个工种):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营业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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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11: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8〕260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
第四条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二)分类管理。根据技能培训的成本及层次,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进行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顺序依次发放。(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及深圳市下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管辖企业申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职责:(一)编制全市技能培训鉴定方案和补贴资金支出计划。(二)组织技能培训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来深建设者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二)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持有本市社会保险卡。(四)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二)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三)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来深建设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如下:(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填报资料,打印《深圳市2009年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经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二)立户申报。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深圳市2009年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办学许可证(或编办文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方案(验原件,留复印件)。(三)组织培训。按照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一)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和调拨。(二)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程序:(一)填写申报表格。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填报企业资料,打印《深圳市2009年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由法人签字和企业加盖公章。(二)立户申报。按管辖要求,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立户,提交《深圳市2009年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8年企业提取支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证明》(按劳动保障网上提供的规范格式)、2008年纳税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深圳市2009年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8〕5号)同时废止。附件: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目录附件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目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所列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