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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高专是什么学校的简称?西安医学高专的全称是什么?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3-03-14 10:30:50 解决时间:2022-10-2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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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高专/ 全称: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西安医学高专全称: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西安医学高专是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简称。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54
校友会(高职三类)
999
高职排名
学校简介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位于西安市秦渡镇,占地783亩,建筑面积约42.4万平方米,现有各类在校生15000余人。学校先后被确定为国家卫生职业技能鉴定站、国家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全国首批临床医学(3+2)卓越医生培养计划试点高校、陕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和陕西省“双一流”院校建设单位。

【专业特色】

学校开设护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助产、康复治疗技术、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养生保健、中药学等专业。其中护理专业和口腔医学专业为陕西省高职重点专业;药学专业被立项为省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口腔医学和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被立项为省级一流专业培育项目;护理(老年服务)专业被确定为“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是目前陕西省仅有的两所院校之一。

【基础设施】

学校附属医院、多功能教学大楼、多媒体教室、实训楼、公寓楼、科研楼、大型餐厅、塑胶运动场、图书馆、浴池、游泳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学习、生活设施齐全,为学生在校成长成才提供了可靠保障。学校图书馆各类藏书约90万册,馆内建有电子阅览室,可以满足师生不同阅读习惯,开阔师生视野。

学校附属医院位于校园西侧,占地约300余亩,一期设置床位1200张,环境优雅,设备先进,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为一体的现代化三级综合医院。附属医院引进先进的医院管理团队和各领域权威教授专家负责医院日常管理和诊疗工作,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也为学校学生见习、实习、就业提供了可靠保障,现已形成了“校院一体、医教融合”的鲜明特色, 在同类院校中独树一帜。

学校实训中心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设有内科实验室、外科实验室、妇科实验室、儿科实验室、解剖陈列室、口腔治疗室、口腔技工实验室、放射实验室、急救模拟实验室等各类医学专业实验室134个,可同时容纳2600名同学进行实训、实验、实习。学校护理实验实训基地和临床实验实训基地被评为陕西省高职示范性实训基地。

学校人体生命科学馆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总体投资300余万元。馆内收藏各类人体断层标本、人体塑化标本、解剖铸型标本、系统解剖学标本500余件,是解剖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探索人体奥秘、弘扬生命科学及健康教育普及的重要基地。

【教学科研】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学校现有教职工774名,专任教师575人,其中“双师型”教师286人,占专任教师49.74%,高级及以上职称128人,占专任教师22.26%,校外兼职教师360人。

学校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的教学理念,以各类技能大赛为抓手,突出学生实操、实践能力的培养,连续多年在全国、全省技能大赛中获得多项奖项。

【校园文化】

学校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坚持“以生为本,求实创新,依法管理,实践育人”的工作理念,不断创新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加强社团建设,大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热爱祖国、崇尚真理,服务社会,奉献人民”的价值观。学校大力开展“三雅”(学生文雅、教师儒雅、校园高雅)系列校园文化主题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发展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成果连续八年荣获陕西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

【对外交流】

学校高度重视对外交流,不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先后赴韩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家教育机构、医疗行业、高等院校交流访问,与部分院校、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在人才培养、合作办学、学生交流、教师访学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合作,丰富和深化创新人才国际化培养体系,开展国际科研合作,提高教师国际化视野,构建学校国际化课程体系,全面提升学校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就业安置】

学校成立了就业指导中心,全程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安置、就业跟踪等服务工作。学校通过拓展国外就业市场、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校园招聘会、以实习带动就业等方式,积极寻求就业途径,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有效地促进了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学校扎实的学生就业服务和学生良好的综合素质使每届毕业生都供不应求,已累计为全国各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事业单位输送了三万余名素质高、技术好、业务精的医药卫生专业人才。

【学生资助】

学校建立了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农村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等多位一体的、较为完善的帮困助学体系,确保每一位贫困学生都能得到必要的资助,实现了“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的目标。

【社会荣誉】

★ 全国第一批“临床医学(3+2)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

★ 全国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 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院校

★ 陕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

★ 教育部《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骨干建设专业:药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

★ 全国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药学、护理

★ 陕西省一流建设专业:药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

★ 陕西省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单位

★ 陕西省级重点专业:护理、口腔医学

★ 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实训基地:护理和临床医学实验实训基地

地址:西安市秦渡镇

邮编:710309

电话:029-81483012(校办)029-81483333(招办)

网址:http://www.xagdyz.com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学费4000元,住宿费400元。
          书籍、体检费、文具、伙食费、保险、军训等费用自理。


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秦渡街道
食堂


奖学金设置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
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
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等(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外,其余部分根据各市财力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鼓励各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省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五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由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高校应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制定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
省属高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高校。
市属高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到高校。
第十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三条  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申请评审办法,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等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本校的有关规定,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省属高校应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直接上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
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教贷〔2007〕5号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了《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姬建鹏    联系电话:87338656
    附件:《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陕西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陕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称“委托代理行”)。
第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委托代理行就近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省际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以加强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省际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教育厅为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按要求成立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称“省资助中心”),并负责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市、县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称“市或县级资助中心”),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市县级资助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向省财政厅和开发银行通报工作情况;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保证及时足额向开发银行划拨;建立并加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及时向高校、市县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开发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要成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资助中心,人员编制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剂整合。市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市、县级资助中心业务经费。
第十二条 县级资助中心作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学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资助中心及开发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四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陕西籍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一式正本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县级资助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合同回执寄回县级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合同签订后,由县级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委托代理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合同回执是“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委托代理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县级资助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暂未成立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开立账户)。委托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1个工作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五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
委托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级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汇总,省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资助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委托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委托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级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委托代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负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分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开发银行奖励县级资助中心,用于弥补县级资助中心日常工作经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级资助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 学生 贷款 通知
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8月23日印发
打印人:山世英                 校对人:姬建鹏                共印500份

  中专 2022-10-2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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