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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教育局文件海教〔2014〕60号关于印发《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初中学校:根据嘉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嘉兴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新居民事务局《关于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3〕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了《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