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联系电话)

2017-03-18 09:49  佳木斯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
  •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第四条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
  •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
  •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
  •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
  •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
  •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三章招生计划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
  •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 1、按照“志愿清”原则将同一志愿的考生
  • 2、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
  • 3、实际高考成绩同分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
  •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清”的原则录取
  • 第十四条 体育类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
  •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
  • 1、按工学类Ⅰ培养、分流的有
  • 2、按工学类Ⅱ培养、分流的有
  • 3、按工学类Ⅲ培养、分流的有
  • 4、按工学类Ⅳ培养、分流的有
  • 5、按工学类Ⅴ培养、分流的有
  • 6、按医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7、按管理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8、按农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9、按法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10、按理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11、按生物科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12、按中国语言文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13、按教育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14、按美术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15、按设计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16、按体育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第十六条 未实行大类招生的英语、英语
  • 第十七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 第十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
  •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学校综合
  •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
  • 第二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
  •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
  • 第五章 其他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201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1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预留计划投放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照“志愿清”原则将同一志愿的考生(含平行志愿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将其调剂到尚未完生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2、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3、实际高考成绩同分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含平行志愿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对其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相同分数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体育类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自2014年起全面推行大类培养、分流工作,共计16大类。

1、按工学类Ⅰ培养、分流的有: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工业设计等专业)、能源动力类(含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

2、按工学类Ⅱ培养、分流的有:农业工程类(含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等专业)、交通运输类(含交通运输专业)、轻工类(含包装工程专业);

3、按工学类Ⅲ培养、分流的有:材料类(含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

4、按工学类Ⅳ培养、分流的有:仪器类(含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 、电气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生物医学工程类(含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5、按工学类Ⅴ培养、分流的有:建筑类(含建筑学专业)、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

6、按医学类培养、分流的有:医学技术类(含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护理学类(含护理学专业);

7、按管理学类培养、分流的有: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物业管理等专业)、物流管理与工程类(含物流管理专业)、电子商务类(含电子商务专业)、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专业);

8、按农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林学类(含园林专业)、动物医学类(含动植物检疫专业);

9、按法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法学类(含法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含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10、按理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物理学类(含物理学专业)、化学类(含化学专业)、地理科学类(含地理科学专业);

11、按生物科学类培养、分流的有: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等2个专业;

12、按中国语言文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等2个专业;

13、按教育学类培养、分流的有: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教育技术学等3个专业;

14、按美术学类培养、分流的有:美术学、绘画、雕塑等3个专业;

15、按设计学类培养、分流的有: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等3个专业;

16、按体育学类培养、分流的有: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2个专业。

同一大类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经过规定年限通识教育的学习,完成大类通识教育后,根据学生志愿及学习成绩,依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进行专业分流,进入专业培养阶段学习。

第十六条  未实行大类招生的英语、英语(S)、朝鲜语专业授课以英语为主,俄语(非零起点)专业授课以俄语为主,俄语(零起点)专业授课以英语、俄语为主,日语专业授课以英语、日语为主。

第十七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对贫困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友及社会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邮编154007,联系电话(兼传真)0454-8796220/8618158,电子邮箱jmsdxzsbgs@***。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原标题:2015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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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201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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