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0年。国家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七)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每生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