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培正学院招生章程

2014-05-14 18:47  广东培正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
  •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
  •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
  • 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
  • 第十五条学院录取批次:
  • 1.本科层次
  • 2.专科层次:广东省第三批B线。
  •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
  •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
  • 第十八条本科层次
  •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
  •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原则:
  • 1.本科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
  • 2.专科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
  •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
  • 第二十二条我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录取填报
  • 第二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
  •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
  • 第二十五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
  • 第二十七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
  • 第二十八条工商管理
  •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
  •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
  • 1.本 科文科类、理科类专业
  • 2.专 科
  • 3.住宿费
  •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
  • 第三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于2012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 第七章 收费标准
  •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 第十章 附 则
  • 第三条学院全称:广东培正学院
  • 第四条学院国标代码:12059
  • 第五条学院地址
  •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 第九条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广东培正学院

第四条学院国标代码:12059

第五条学院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培正路53号(邮政编码:51083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培正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培正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 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学院录取批次:

1. 本科层次:广东省第二批B线及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云南省、山西省、湖南省、重庆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按当地规定。

2. 专科层次:广东省第三批B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本科层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可在100-105% 之间选择)。专科层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 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原则:

1.本科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 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方向)”3+1″双学位国际 班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2.专科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其中填报工商企业管理(国际会计方向)和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方向)专业者高考英语成绩必须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因我院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根据广东省考试院的要求,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根据广东省考试院的要求,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根据广东省考试院的要求,报考高校美术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云南省、山西省、湖南省、重庆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业水平成绩要求按生源省份的相关文件执行。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 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方向)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身体健康有特殊要求,故请转氨酶异常者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 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经广东省物价局审核批准,我院的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1.本 

  •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学费17000元/生?年;
  • 美术类专业:学费18500元/生?年;
  • “3+1″双学位国际班:学费25000元/生?年。

2.专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 工商企业管理(国际会计方向)学费17500元/生?年;
  • 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方向)学费17500元/生?年。

3.住宿费:1200-2000元/生?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优先安排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东培正学院纪检办

接受监督与申诉人:朱海钧

接受监督与申诉电话:020-86842975

传真号码:020-86710905

电子邮箱:@***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710202、86994646

传真号码:020-86710302

电子邮箱:pzgo@***

学院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zb.***.cn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于2012年3月9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培正学院2012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委托广东培正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原标题:2012年广东培正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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