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阳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4-05-27 21:41  南阳职业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南阳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 第二条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
  • 第三条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监
  • 第四条学校全称:南阳职业学院
  • 第五条学校国标代码
  • 第六条办学地点
  •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 第八条办学特点
  • 第九条南阳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第十条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
  • 第二章学校概况
  •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十一条南阳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 第十二条学院年度招生计划以河南省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 第十三条计划公布形式
  • 第十四条录取工作河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
  • 1、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
  • 2、根据生源情况可调整专业计划,对进档考
  • 3、考分相同的情况下,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 第十六条退档原则
  • 第十七条体检标准
  • 第十八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 1.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和河南省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
  • 2.考生文化课成绩
  • 3.专业成绩合格;
  • 4.考生在符合上述要求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成
  • 5.对艺术专业成绩并列分,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 第十九条其它录取要求
  •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
  •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
  •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学校联系方式:
  •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
  •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 第四章招生计划
  • 第五章录取规则
  • 第六章其它
  •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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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4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阳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阳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4353    河南省招生代码:6389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南阳西峡白羽路52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特点:南阳职业学院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训练为重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适应地方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南阳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阳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南阳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招生计划以河南省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河南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河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2、根据生源情况可调整专业计划,对进档考生优先保证第一志愿专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3、考分相同的情况下,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和河南省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

2.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考成绩)在河南省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控制分数线之上;

3.专业成绩合格;

4.考生在符合上述要求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对艺术专业成绩并列分,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其它录取要求男女生比例:各专业无性别比例要求。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参照2014年省公布的收费标准,普通文理专业:5800/生/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生/年,高尔夫专业75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已录取的新生应该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传报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南阳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77-60551111 69693709

学校网址:http://www.***

邮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南阳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4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阳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阳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4353    河南省招生代码:6389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南阳西峡白羽路52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特点:南阳职业学院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训练为重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适应地方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南阳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阳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南阳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招生计划以河南省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河南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河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2、根据生源情况可调整专业计划,对进档考生优先保证第一志愿专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3、考分相同的情况下,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和河南省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

2.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考成绩)在河南省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控制分数线之上;

3.专业成绩合格;

4.考生在符合上述要求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对艺术专业成绩并列分,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其它录取要求男女生比例:各专业无性别比例要求。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参照2014年省公布的收费标准,普通文理专业:5800/生/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生/年,高尔夫专业75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已录取的新生应该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传报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南阳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77-60551111 69693709

学校网址:http://www.*** http://www.***

邮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原标题:2014年南阳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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