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章程

2015-03-27 10:12  广西外国语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二条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
  •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外国语学院,国标代
  • 第四条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二类本科高等
  •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
  • 第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外国语学院全日
  • 第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广西外国语学院
  • 第八条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
  • 第九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招生监督工
  •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 第三章 招生条件
  • 第四章 录取原则
  •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
  •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原则上按考试院已公布的
  • 第十三条普通本专科录取规则
  •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 第十五条我校的民族预科班为普通民族预科班,只面向广西招生
  •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
  •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
  • 第十八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
  •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
  • 第二十二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
  • 第二十三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 第二十五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
  •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第五章 奖(助)学政策
  • 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外国语学院,国标代码为13830,英文名称为“Guangxi University of Foreign Languages”,办学地点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学城)五合大道19号(邮编:530222)。

第四条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二类本科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广西外国语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原则上按考试院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市、区)招生办提出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三条普通本专科录取规则:志愿优先,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尊重考生志愿。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尊重专业志愿的前提下择优录取,专业间关系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即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所报专业志愿依次优先满足。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参照《广西外国语学院2015年艺术类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我校的民族预科班为普通民族预科班,只面向广西招生。普通民族预科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录取。该专业面向广西区内的少数民族高考考生,要求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但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80 分。预科阶段在广西民族大学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参照我校相关专业报考要求执行。

第五章 奖(助)学政策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我校每年按规定选送优秀专科毕业生升入广西区内本科院校就读(学制2年)。

 

第二十三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审批后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学校只统一安排英语课程。另外,学生可自行选修其它语种。

第二十五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招生联系电话:0771—4797113、4797126(兼传真)、4797229、4797336 网址: http://,QQ群:58985937。

第二十七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广西外国语学院

                                                                 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

原标题:2015年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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