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丘工学院章程

2014-12-02 16:18  商丘工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
  • 第二条 制定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
  • 第三条 学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
  • 第四条 校名
  • 第五条 校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
  • 第六条 办学性质
  • 第七条 学院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4年
  • 第八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施行
  • 第九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 第十条 学院内部实行院、系
  • 第二章校名、校址、办学性质
  • 第三章办学层次
  • 第四章管理体制
  • 第五章 办学定位
  • 第十一条 学院立足商丘,辐射周边,面向河
  • 第十二条 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 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到
  • 第十四条 以适应商丘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
  •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
  • 第十六条 学院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
  • 第十七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
  •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
  •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团学组织,共青团、
  •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
  •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
  • 第二十四条 办学经费主要由商丘兴华教育投
  •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产在学院存续期间归学院
  •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
  •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 第二十八条 商丘兴华教育投资集团为学院的举办者
  •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权力和义务
  • 第三十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
  • 第三十三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院
  •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
  •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
  •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
  •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
  •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
  •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施行。
  • 第六章 办学宗旨
  • 第七章 办学规模
  • 第八章 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 第九章 教育形式
  • 第十章 内部运行机制
  • 第十一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 第十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 第十三章 变更与终止
  • 第十四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豫战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制定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促进学院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学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校名、校址、办学性质


    第四条  校名:商丘工学院     http://www.***。
    第五条  校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
    第六条  办学性质:由商丘兴华教育投资集团举办,是一所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章 办学层次


    第七条  学院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4年。实行学分制,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施行学院信息公开,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成立董事会,理事会为学院的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董事会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院依法办学。河南省教育厅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办学经费由举办者商丘兴华教育投资集团投入和学院学费收入解决。
    第十条  学院内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系(部)在院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工作。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  办学定位


    第十一条  学院立足商丘,辐射周边,面向河南,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本着“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应用”的人才培养要求,依托商丘兴华教育投资集团,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特色鲜明的主要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教学型本科院校。

第六章  办学宗旨


    第十二条  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师资建设为根本,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七章  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到2015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8000人,其中,本科生5000人左右,专科生3000人左右。以后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办学规模。

第八章  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十四条  以适应商丘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重点发展工学,适当发展人文学科、管理学学科、社会学科。根据社会需求和实际办学条件,逐步增设本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要求,依托集团企业经营领域,适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待条件具备后,增设研究生教育。

第九章  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  学院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发展。

第十章  内部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由学院的举办者及其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院的董事会由7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董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员的同意。董事会的权力主要是:聘任、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意见》以及中共河南省高校工委、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学院党委和各级党的组织,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团学组织,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充实包括辅导员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立健全维护学校稳定的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副院长、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十一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办学经费主要由商丘兴华教育投资集团投入和学费收入供给。学院现有总资产3.74亿元(固定资产2.95亿,历史成本计价),其中举办者投入2.1亿元。没有国家财政和公办学校介入的情况。学院按照国家、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产在学院存续期间归学院所有,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学院举办者商丘兴华教育投资集团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其投入不要求回报,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齐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谨防浪费和流失。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商丘兴华教育投资集团为学院的举办者。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学院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鼓励支持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支持学院开展境内外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对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实行监督;依法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权力和义务:按照学院章程以法自主办学;组织实施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招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管理和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备;享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依法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上级和政府督导专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公办院校同等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学院财产进行清算,经学院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聘任。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因其它重大原因,经董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停办或合并时,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进行资产的清理,办学积累部分继续用于教育事业; 举办者投资的资产处置程序为:首先用于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用于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再次用于偿还外债,清偿以上债务后,剩余部分按有关法律、 法规由举办者商丘兴华教育投资集团自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可终止。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

    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院董事会。本章程的修改首先由院长提出动议,经学院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赞成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2015年商丘工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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