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安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5-04-30 15:54  西安科技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保障本科招
  • 第二条 本科招生工作应坚持以贯彻落实教育
  •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 第四条 学校成立西安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
  • (一)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制度,对年度
  • (二)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
  • (三)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四)决策学校本科招生的其他工作。
  • 第五条 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第六条 招生办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
  • (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招生工
  • (三)起草制定健全完备、合格、科学的招生管理制度
  • (四)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争取优质生源
  • (五)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 (六)组织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
  • (七)组织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 (八)做好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统计、录取新生情况调查与分析
  • (九)编写招生宣传资料,建设本科招生信息网
  • (十)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 第七条 各学院
  •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本科招
  • 第九条 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
  • 第十条 招生办制订招生制度和宣传方案: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 第三章 招生工作内容
  • (一)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
  • (二)严格执行招生制度和工作规范,保持招
  • 第十一条 招生办编制招生事业计划:
  • (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和政策规定,
  • (二)做好全校各专业
  • (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校招生网
  • (四)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
  •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工作:
  • (一)坚持真实、客观,以诚取信,注重方法
  • (二)招生办和各学院
  • (三)招生办对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
  •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
  •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
  •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生源情况和宣
  • 第十六条 招生办依据录取原则制定切实可行
  •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
  •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特批和办理特批
  •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
  •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纪律检查和监督,纪检监
  • 第二十一条 深入实施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
  •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
  • (一)廉洁奉公,严以律己,秉公办事,依法
  • (二)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办事规范,高效
  • (三)加强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探求工
  • (四)不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 (五)不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擅自
  • 第二十三条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生办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四章 录取工作规范
  •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保障本科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

有序地进行,实现本科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西安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招生工作应坚持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

积极探索招生工作改革的新途径为指导思想,以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

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原则,

坚持依法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使本科生源质量与学校办学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西安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

    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纪检工作、

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委(监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

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各1人组成。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校友代表由校工会、校学生会、校友会推荐产生。

    本科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制度,对年度招生总计划及分省计划、招生类别及其规模做出决策。

    (二)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决策学校本科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纪委(监察处)、教务处(招生办)负责人组成。

    本科招生工作小组执行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决策,领导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负责指导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

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六条  招生办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招生办配备专职干部,

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招生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科招生来源计划,经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招生工作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方案,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三)起草制定健全完备、合格、科学的招生管理制度。

    (四)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争取优质生源。

    (五)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六)组织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

    (七)组织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八)做好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统计、录取新生情况调查与分析。

    (九)编写招生宣传资料,建设本科招生信息网。

    (十)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组织和完成本科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本科招生工作,党政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应带头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工作。

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高水平骨干教师参与学校本科招生宣传工作。要探索建立招生责任地区机制,

深化与重点中学的长期合作。要将参加本科招生工作情况与年度本科教育考核挂钩。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本科招生的相关工作,形成全校全员参与招生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九条  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度有效”的招生权力运行要求,

建立完善的本科招生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做好招生考试工作决策、组织和执行中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第三章  招生工作内容

    第十条  招生办制订招生制度和宣传方案:

    (一)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在本科招生委员会领导下,

制订学校本科招生制度文件和宣传方案。

    (二)严格执行招生制度和工作规范,保持招生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  招生办编制招生事业计划:

    (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和政策规定,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人才培养的长远发展,

从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优化优质教学资源配置的角度,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二)做好全校各专业(大类)招生结构调配,努力使招生计划在专业、区域等结构分布上更加科学合理,使生源总体质量不断优化。

    (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发布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和信息。

    (四)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可能被退档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工作:

    (一)坚持真实、客观,以诚取信,注重方法创新,讲求工作实效,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二)招生办和各学院(部)及相关部门编辑并及时更新招生海报、宣传画册等招生宣传材料。

    (三)招生办对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提高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  录取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及学校的各项政策,坚持以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

保证录取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生源情况和宣传口径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具体比例。

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及录取原则等,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招生办依据录取原则制定切实可行、严密规范的工作程序,保障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熟练掌握互联网远程录取的有关技术,

熟悉学校专业设置、招生制度等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特批和办理特批录取,不得利用职权要求违规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录取工作期间要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纪律检查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深入实施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

做到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

    (一)廉洁奉公,严以律己,秉公办事,依法招生,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二)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办事规范,高效务实,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探求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四)不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参加考生家长(家属)安排的各种活动,不接受礼物和宴请。不向考生和家长许愿。

    (五)不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擅自超计划招生,预留计划依据《西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办法》调配。

    第二十三条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

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2015年西安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5年西安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保障本科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地进行,实现本科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西安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招生工作应坚持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积极探索招生工

2019年西安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保障本科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地进行,实现本科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西安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招生工作应坚持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积极探索招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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