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征集志愿、收费标准)

2018-03-31 18:03  北京外国语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
  •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
  •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
  •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
  •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
  • 第七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
  •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市、自
  •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 第十一条 学校高招远程网上录取有本科提前
  • 第一批次招生由考生参加高考,填报高考志愿
  •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
  • 第十三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
  •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
  • 第十五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顺序
  •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
  •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 第十九条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
  • 第二十条 学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
  •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上海考生要求以原始成绩投档
  •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考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
  • 第二十五条 按教育部规定,经北京市物
  •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
  •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
  •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
  •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
  •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
  •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 第五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是100089。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等教育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全校的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具体由招生办视生源情况决定,并向招生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高招远程网上录取有本科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两种形式。

提前批次招生按综合评价办法录取,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国语言文化能力测试,具体招生简章学校将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一批次招生由考生参加高考,填报高考志愿表的相应批次志愿,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分数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顺序录取参考志愿和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有听力障碍者不宜就读。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外语专业可招收任何外语语种考生,但入校后二外均为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我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第十九条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  学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其他为B,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考生进档后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上海考生要求以原始成绩投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考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的考生,由于该专业全英文授课课程较多,高考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卷面满分值的85%。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和高校专项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按教育部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学费标准是: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学费为3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学年。华侨、港澳及台湾省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http://www.***.cn,本科招生网址:http://joinus.***.cn,招生办公室E-mail:bwzsb@***.cn,咨询电话:010-88816254、8881648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88816259。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原标题: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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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称为BeijingForeignStudiesUn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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