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单招章程

2016-02-13 23:39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工作
  • 第二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工作贯彻
  • 第三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工作接受
  • 第四条 学院全称: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 第五条 学院教育部代码:13499。
  •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
  •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 第九条 校 址
  • 第十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
  • 第二章 学院概况
  • 第三章组织机构
  • 第十一条 我院设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
  • 第十二条 单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单招办公室
  •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已取得参加2016年
  •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符合高校招
  • 第十六条 按河南省教育厅标准,我院9个专
  • 第十七条 报名方式、现场确认、准考证领取
  • 1、参加高职单招的考生统一进行网上填报志
  • 2、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填
  • 3、考生本人均必须于4月9日到校进行现场
  • 4、现场确认地点
  • 5、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 ⑴本人14位高考考生号和报名序号。
  • ⑵本人身份证原件。
  • 6、现场确认后,由考生本人领取准考证。
  • 7、如考生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确认,可委托他人代为确认
  • 8、如各高中或中职学校统一组织本校考生报
  • 9、如各高中或中职学校统一组织考生报名且
  • 第十八条 报考时间表
  • 第十九条 在河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下,
  • 第二十条考试科目
  • (一)文化基础知识
  • 1、考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
  • 2、考试方式:90分钟闭卷笔试。
  • 3、试卷分值:100分。
  • (二)专业技能、职业适应性测试
  • 1、考试内容:文化基本素能。
  • 2、考试方式:60分钟闭卷笔试。
  • 3、试卷分值:100分。
  •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组织
  •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日程安排
  • 第二十三条 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 第二十四条 录取办法
  • (一)考生录取成绩由考试成绩[文化基础知
  • (二)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 (三)录取时,学院按单招总计划110%的
  • 第二十五条 照顾政策加分
  • (一)“照顾政策加分”适用于包括普通高中
  • (二)凡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由考生本人或
  • (三)加分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将学院单独
  • 第二十七条 我院各专业
  •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诚信报考,如实填写报名
  •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为3300元/生·年
  •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
  •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了奖、助、贷、缓等一系列助学措施
  •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
  •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
  • 第三十四条 地址及联系方式
  • 第三十五条 我院向全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严
  • 第三十六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四章招生对象
  • 第五章招生计划及报名方式
  • 第六章 考核办法与录取原则
  • 第七章其它
  • 第八章 承诺和监督机制
  • 第九章附则

经河南省教育厅审核,我院招生章程已获批准,现按要求进行公示: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章程

 

为做好2016年高职单招工作,切实维护我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等有关招生工作的通知》(豫教学〔2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内部实行“招考分离”原则。

第三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教育部代码:134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第十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批准的全国检察机关唯一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占地1150亩,校园内自然湖泊260余亩,碧波荡漾、绿树成荫、环境优美、景色怡人。建有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服务楼、图书馆、体育场、学生公寓、学生餐厅、洗浴中心等。学生公寓设有空调、阳台、卫生间,配有电话、因特网接口等设施。学院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爱岗敬业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其中硕士82%,博士26%,教授、副教授35人。学院在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建立实习基地,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学生就业和自身优势,确定重点学科发展,现有四系三部,即法律系、检察系、司法管理系、侦查系和国际部、基础部、警体部,设置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商事法务方向)、法律事务(法务会计方向)、司法会计、检察事务、检察事务(速录书记员方向)、检察事务(检察信息化方向)、司法警务、法律文秘、书记官、司法鉴定技术、刑事侦查技术、工商企业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管理方向)、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旅游管理16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我院设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高职单招工作。

组  长:万忠宪  田  凯

副组长:刘秋香  邵军峰

成  员:史玉琴  韩锦霞  陶  峰  郭  剑  宋秋慧

杨亚丽  郭秀丽

第十二条 单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单招办公室,具体负责高职单招日常工作,执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主  任:邵军峰

副主任:郭秀丽  杨亚丽

成  员:潘  瑾  杜俊锋  杨亚蕾  张国权  董  静

 任  重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已取得参加2016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含参加中职生“对口升学”报名)的考生。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符合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按河南省教育厅标准,我院9个专业参加2016年单独招生。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商事法务方向)、法律事务(法务会计方向)、检察事务、检察事务(速录书记员方向)、检察事务(检察信息化方向)、法律文秘、工商企业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管理方向)。总计划1500个。

系别

专业

计划

学制

学费

法律系

法律事务

300

3

3300元/年

法律事务(商事法务方向)

200

3

3300元/年

法律事务(法务会计方向)

200

3

3300元/年

检察系

检察事务

200

3

3300元/年

检察事务(速录书记员方向)

150

3

3300元/年

检察事务(检察信息化方向)

150

3

3300元/年

司法管理系

法律文秘

100

2

3300元/年

侦查系

工商企业管理

100

3

3300元/年

工商企业管理

电子商务管理方向)

100

3

3300元/年

合计

9个专业

1500

两种学制

均为3300元/年

 

第十七条 报名方式、现场确认、准考证领取

1、参加高职单招的考生统一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9时至23日18时。

网址: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

http://pzwb.heao.gov.cn

2、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填报时只能选择一所院校,考生可以再规定的填报志愿时间内进行不超过两次的志愿修改,考生志愿以网上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更改。

3、考生本人均必须于4月9日到校进行现场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我院单招资格。考生提交的资料及各项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差错或弄虚作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现场确认地点: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图书馆一楼。

5、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本人14位高考考生号和报名序号

⑵本人身份证原件。

6、现场确认后,由考生本人领取准考证。

7、如考生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确认,可委托他人代为确认。除按要求提供考生材料外,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A4纸,一份)、考生委托书。考生委托书由考生本人在考生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书写。

8、如各高中或中职学校统一组织本校考生报名,可在获得考生授权的情况下,由学校委派专人来学院代考生办理现场确认手续。除按要求提供考生材料外,还须提供学校介绍信、经办教师身份证及复印件(A4纸,一份)、考生委托书。考生委托书由考生本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书写。

9、如各高中或中职学校统一组织考生报名且报考人数较多,可在现场确认时间前,由学校与我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预先联系,在时间及人力允许的情况下,我院可派专人到上述高中或中职学校为考生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报考时间表

 

 

2016年3月22日9时至23日18时

考生统一进行网上填报志愿,网址http://pzwb.heao.gov.cn

4月9日 9时至16时

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

4月10日

考试

4月17日-4月23日

公示拟录取结果

按省教育厅、省招办时间要求

将预录取数据上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审批。

获得审批后

在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考核办法与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在河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学院统一组织,认真做好单独招生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条考试科目

(一)文化基础知识

普通高中生源考生与各类中职生源考生采用统一试卷。

1、考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

2、考试方式:90分钟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100分。

(二)专业技能、职业适应性测试

普通高中生源考生和各类中职生源参加。

1、考试内容:文化基本素能。

2、考试方式:60分钟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100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组织:学院设点集中考试,统一封闭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日程安排

    

考试内容

410

上午 09:30-11:00

语文、数学、外语

基础知识

下午 15:00-16:00

文化基本素能

第二十三条 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录取办法

(一)考生录取成绩由考试成绩[文化基础知识成绩与专业技能、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照顾政策加分两部分组成。

(二)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文化基础知识成绩+专业技能、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三)录取时,学院按单招总计划110%的比例确定低录取分数线,按录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名,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若此专业人数已满,再按二、三专业或服从调配志愿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第二十五条 照顾政策加分

(一)“照顾政策加分”适用于包括普通高中生源考生和各类中职生源考生在内的所有考生。具体加分项目及标准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布内容为准。

(二)凡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由考生本人或受托人在现场确认环节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录取时将给予照顾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时,只享受其中高分值一项。

(三)加分办法

在考生考试成绩结果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如某考生文化基础知识80分,职业能力测试90分,符合加10分条件,其录取成绩为:文化基础知识成绩+职业能力成绩+加分=170+10=180分。

第二十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将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名单,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请省招办审查备案,按省招办统一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七条 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但外语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诚信报考,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如考生弄虚作假,骗取单招资格,一经查出,取消录取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为3300元/生·年。除学费外,还要按标准收取住宿费,生活费用自理。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冒名顶替等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了奖、助、贷、缓等一系列助学措施。助学贷款制度完善。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基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也可参加招警及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同时还可由学院推荐就业,双向选择,自主就业,连年毕业生就业率都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完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邮   编:451191

办公电话:0371—69970111(兼传真)、69970188、69970222

学院网址: http://www.***

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zsjy.***

   电子邮箱:hnjczsjy@***

第八章  承诺和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我院向全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严格遵照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等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要求,严密组织,加强统筹领导,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完善制度,加强保障,确保我院2016年单招不出现一起违规问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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