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鲁东大学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结果)

2017-06-01 16:11  鲁东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做好鲁东大学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
  • 第三条 学校名称
  •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 第六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 第七条 办学地点
  • 第八条 学校简介
  • (一)位于“中国最佳魅力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山东烟台;
  • (二)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 (三)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
  • (四)拥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务院学位
  • (五)国家首批公布的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高校
  •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普通本专科
  • 第十条 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十一条 鲁东大学纪委
  • 第十二条 招生政策
  •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
  •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
  •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 1.院校志愿
  • 2.专业录取
  • 3.生源省
  •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 (三)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 (四)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
  • 第十六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
  • 第十八条 我校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法语、朝鲜语、生物科学
  •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
  •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在生源省
  •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
  •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照人才
  •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
  • 第二十六条 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
  •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鲁东大学负责解释。
  •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 第五章 新生入学
  •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 第七章 证书颁发
  • 第八章 其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鲁东大学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鲁东大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鲁东大学;学校代码:10451。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

(一)位于“中国佳魅力城市”、沿海城市——山东烟台;

(二)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三)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

(四)拥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博士培养单位;

(五)国家首批公布的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 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鲁东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政策

按照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体检情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院校志愿: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定。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若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若投档分相同且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按照生源省(直辖市)主管部门规定录取。

3.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与教育部要求相违背者除外。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已通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测试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文史类或理工类统考的进档考生,体育教育、音乐学、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均相同,艺术文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艺术理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文理综合按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山东省考生按“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按上述位次原则确定录取。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编导专业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文理综合按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江苏省艺术、体育类专业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

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与教育部要求相违背者除外。

(三)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投档分、专业技能成绩均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四)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第十八条 我校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法语、朝鲜语、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官方网站和鲁东大学招生网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除必须修读的课程外,可结合个人兴趣自主选择课程进行修读。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实施“按专业类招生,分段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凡被我校按专业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先进入专业类学习平台基础课程,平台学习结束后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及学业成绩申请修读相应专业,经审核合格后进入专业进行学习。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需参加美术加试,未通过美术加试者分流到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结对帮扶”和“绿色通道”、“爱心超市”等资助模式,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本科生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672791〔鲁东大学招生办〕

监督电话:0535—6672424〔鲁东大学纪委(监察处)〕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www.zs.***.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鲁东大学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7年鲁东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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