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兰州城市学院招生章程(学校代码、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结果)

2020-09-28 11:12  兰州城市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
  •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
  • 第六条 学校代码
  • 第七条 办学类型
  • 第八条 培养层次
  •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
  • 第十条 办学类型
  •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
  •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
  •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
  •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
  • 第十七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
  •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院校志愿..
  • 第二十条 根据“成绩优先”的原则,对..
  •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
  • 第二十二条 2017年我校在浙江省招..
  •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考生我校承认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 (一)音乐、美术设计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
  • (二)根据相关专业特点,部分专业对高考相..
  •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
  •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
  • 第二十七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的收取,..
  •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入..
  • 第二十九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
  • 第三十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
  •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兰州城市学院(简称:兰城院),英文名称为:Lanzhou City University,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cn。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737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培养层次:本科、专科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十条   办学类型:应用型大学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东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为组员。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00%-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及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院校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在第一院校志愿报考考生满额情况下,按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根据“成绩优先”的原则,对第一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序确定专业,若出现成绩并列的情况,则文史科考生按照语文、综合、数学,理工科考生按照数学、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专业,中职对口升学考生按照专业技能、专业基础、公共基础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专业。对非第一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照投档成绩排序确定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成绩排序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即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然相同,则按等级排序录取,排序顺序为A+B、AA、AB+ 。
第二十二条   2017年我校在浙江省招收4个本科专业,分别为:经济学(选考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化学)、汉语言文学(选考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历史学(选考科目:历史、思想政治、地理)、环境科学(选考科目:地理、化学、生物)。考生的选考科目与我校要求的选考科目有1门一致便可报考该专业。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考生我校承认并执行甘肃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外省考生我校承认并执行全国性加分政策。加分政策适用于投档及分专业录取。
第二十四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一)音乐、美术设计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合格线,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并列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音乐学专业(器乐演奏方向)按照键盘、民乐、弦乐、管乐、打击乐五类招生,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所报考乐器的专业联考成绩均达到合格线,按照考生报考乐器的专业统考成绩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并列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为:专业课成绩达到省控合格线后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文化课成绩并列时,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成绩合格,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后按照综合成绩排序录取,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课总分×50%+文化课总分×50%。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按照普通文理类专业招生,参加了西北师范大学组织的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面试的考生方可报考,录取时按该专业分文理科单独划定的本科文化课低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文化课成绩和面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按各占50%综合排名录取。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750×100×0.5+面试成绩÷300×100×0.5,如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外语依次排序确定。生源不足时,参加征集志愿。
(二)根据相关专业特点,部分专业对高考相应科目的单科成绩要求如下:文学类专业-语文,数学类专业-数学,外语类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英语。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形式予以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水平、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文科类3800元/生?学年、理科类4000元/生?学年、外语类4300元/生?学年、工科类4400元/生?学年、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校企合作专业根据甘肃省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普通专科文科类3700元/生?学年。普通本专科住宿费根据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按照住宿条件分类确定收费标准:八(含)至七人间800元/生?学年,六至五人间900元/生?学年。若甘肃省发改委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在当地县级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法办理的,可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绿色通道”顺利入学。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校为其提供“爱心大礼包”(含卧具、军训服、暖壶、脸盆等生活用品),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为其减免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学生单项奖以及各种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擅自宣传引发的各类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和省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电子信箱:zhaosheng@***.cn
网址:http://www2.***.cn/zhaosheng/
电话及传真:0931-7601082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7年兰州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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