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普通高招章程(招生计划、分数线、收费标准)

2018-06-06 10:55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三条 院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844
  • 第五条 学校地址:
  •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 第九条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100%-105%。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 第二十四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志愿顺序优先为原则。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的专业录取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 第二十五条 1.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1).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投档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2.5*60%,投档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2).表演、舞蹈编导专业录取: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按照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投档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2.5*60%,投档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考生须达高考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校考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2.美术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投档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2.5*60%,;投档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
  •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 第二十七条 我院在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浙江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 1.表演、音乐表演、舞蹈编导专业学费:25000元/生/年;
  • 2.会计学、金融学、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学费:23800元/生/年;
  • 3.财务管理专业学费:28000元/生/年;
  • 4.金融学(2+2中外联合人才培养)项目学费:前两年48000元/生/年,后两年缴纳国内学费23800元/生/年+国外大学相应学费。在城市学院住宿期间住宿费按学院统一标准收费。
  • 5.其他专业学费:22000元/生/年。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1.新生奖学金:对我院录取广东省内文、理科前20名的考生将免去第一学年学费。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3.鸿发奖(助)学金:由鸿发集团在我院设立鸿发奖学金5000元/人/年,鸿发助学金3000元/人/年。4.校园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300元到3000元不等。5.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6.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于2018年3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托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 第七章 收费标准
  •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 第十章 附则

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84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东莞市寮步镇文昌路1号;邮政编码:52341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100%-105%。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志愿顺序优先为原则。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的专业录取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1.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1).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投档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2.5*60%,投档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2).表演、舞蹈编导专业录取: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按照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投档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2.5*60%,投档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考生须达高考文化成绩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校考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2.美术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投档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2.5*60%,;投档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七条  我院在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浙江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我院在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表演、音乐表演、舞蹈编导专业学费:25000元/生/年;


2.会计学、金融学、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学费:23800元/生/年;


3.财务管理专业学费:28000元/生/年;


4.金融学(2+2中外联合人才培养)项目学费:前两年48000元/生/年,后两年缴纳国内学费23800元/生/年+国外大学相应学费。在城市学院住宿期间住宿费按学院统一标准收费。


5.其他专业学费:22000元/生/年。

住宿费:每生每年1550-205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1.新生奖学金:对我院录取广东省内文、理科前20名的考生将免去第一学年学费。2.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3.鸿发奖(助)学金:由鸿发集团在我院设立鸿发奖学金5000元/人/年,鸿发助学金3000元/人/年。 4. 校园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300元到3000元不等。5.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6. 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务工作部

联系人:叶凯贞

监督电话:0769-23382628

传真:0769-23382630

电子邮箱:yekaizhe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382108

传真:0769-23382107

电子邮箱:cityczs@***.cn

学校网址:http://csxy.***.cn

招生网址:http://******.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于2018年3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托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2018年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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