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疆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实施办法(招生计划)

2018-09-18 08:13  新疆医科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第一条学校成立校级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校纪检、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保卫处、派出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研究生处,主要负责组织校级推荐免试工作,拟定推荐名单,报校党委审批。校纪检对推荐免试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 第二条各学院成立院级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初审、资格审查、专业综合测试遴选本学院推荐免试生,上报推荐名单。
  • 第三条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和条件:
  •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校园和谐稳定。
  • 2.在意识形态领域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积极发声亮剑,敢于与两面人作斗争。
  •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者。
  • 4.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定向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 5.健康状况须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标准。
  • 6.以在校期间历年的平均学分绩点(以教务处提供成绩为准)为推荐依据。
  • 7.具备本科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 8.汉族推免生外语水平应达到CET-4级合格水平;自治区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民族推免生,外语课程成绩合格,汉语通过MHK3级甲等。
  • 第四条加大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的推荐免试力度,具体参照《新疆医科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细则》执行。
  •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的学生,推免对象和条件、推免办法和工作程序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各学院按照推免生人数计划,根据学校的实施办法和本学院的实施细则,广泛征得师生意见,遴选本学院推免生,进行公示,并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提交推荐免试工作办公室。
  • 1.政审材料。
  • 2.《新疆医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新疆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 3.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
  • 4.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外语等级证书、汉语水平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
  • 5.综合测评材料(含心理测试)。
  • 6.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党委(总支)提供的推荐材料。
  • 第十一条入学前发现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推荐免试资格:
  • 1.在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和录取资格。对已入学者取消学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 3.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 第十二条推荐免试的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入学后均需担任政治辅导员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研究生毕业后优先留校工作。
  •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选拔条件和工作程序,保证推免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第七条推荐免试工作办公室组织校级选拔考试,内容为思想政治和品德素质、专业素质以及综合素质的能力考核。按照不低于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的2%择优推荐,并申请逐年增加推荐名额。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 第八条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教育部要求和新疆医科大学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 第九条凡已获得推荐资格学生不能再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 第十条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 第二章推荐免试基本条件
  • 第三章推荐免试工作程序
  • 第四章推荐免试材料
  • 第五章其他
  • 第六章附则
  • 第一条推免对象
  • 第二条推免条件
  • 1.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
  • 2.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校园和谐稳定。在反分裂斗争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能够主动发声亮剑。
  • 3.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绝对忠诚。
  • 4.热爱集体,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他人的关系,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紧密联系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强烈的责任感,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带动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共同进步。
  • 5.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积极完成党、团组织和学校、班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发挥学生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 6.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
  • 7.健康状况须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标准。
  • 8.无不及格科目,不受所在班级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限制。
  • 9.具备本科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 10.汉族推免生外语水平应达到CET-4级合格水平;自治区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民族推免生,外语课程成绩合格,汉语通过MHK3级甲等。
  • 11.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 第三条工作程序
  • 1.由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党委(总支)按照推免条件择优推荐、遴选,并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提交推荐免试工作办公室。
  • 2.推荐免试工作办公室组织校级选拔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和品德素质、综合素质及管理能力的考核,择优确定获得推荐资格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 3.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教育部要求和新疆医科大学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 4.凡已获得推荐资格学生不能再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 5.获取推免资格后不得中途退出,如退出者,档案不予调出。
  • 6.严格执行选拔条件和工作程序,保证推免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条申请推免材料
  • 1.政审材料。
  • 2.《新疆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 3.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
  • 4.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外语等级证书、汉语水平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
  • 5.综合测评材料。
  • 6.由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党委(总支)提供的推荐材料。
  • 第五条其他
  • 1.在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和录取资格。对已入学者取消学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 3.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学校党委在加大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中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为鼓励本科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确实选拔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本科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校级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校纪检、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保卫处、派出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研究生处,主要负责组织校级推荐免试工作,拟定推荐名单,报校党委审批。校纪检对推荐免试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二条各学院成立院级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初审、资格审查、专业综合测试遴选本学院推荐免试生,上报推荐名单。

第二章 推荐免试基本条件

第三条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校园和谐稳定。

2.在意识形态领域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积极发声亮剑,敢于与两面人作斗争。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者。

4.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定向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5.健康状况须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标准。

6.以在校期间历年的平均学分绩点(以教务处提供成绩为准)为推荐依据。

7.具备本科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8.汉族推免生外语水平应达到CET-4级合格水平;自治区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民族推免生,外语课程成绩合格,汉语通过MHK3级甲等。

第四条加大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的推荐免试力度,具体参照《新疆医科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的学生,推免对象和条件、推免办法和工作程序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推荐免试工作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各学院按照推免生人数计划,根据学校的实施办法和本学院的实施细则,广泛征得师生意见,遴选本学院推免生,进行公示,并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提交推荐免试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推荐免试工作办公室组织校级选拔考试,内容为思想政治和品德素质、专业素质以及综合素质的能力考核。按照不低于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的2%择优推荐,并申请逐年增加推荐名额。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八条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教育部要求和新疆医科大学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九条凡已获得推荐资格学生不能再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四章 推荐免试材料

第十条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审材料。

2.《新疆医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新疆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3.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

4.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外语等级证书、汉语水平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

5.综合测评材料(含心理测试)

6.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党委(总支)提供的推荐材料。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入学前发现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推荐免试资格:

1.在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和录取资格。对已入学者取消学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3.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推荐免试的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入学后均需担任政治辅导员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研究生毕业后优先留校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选拔条件和工作程序,保证推免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新疆医科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在我校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中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力度,确实选拔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形成明确政治导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推免对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疆医科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定向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

第二条 推免条件

推荐免试的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

2.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校园和谐稳定。在反分裂斗争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能够主动发声亮剑。

3.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绝对忠诚。

4.热爱集体,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他人的关系,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紧密联系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强烈的责任感,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带动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共同进步。

5.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积极完成党、团组织和学校、班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发挥学生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6.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

7.健康状况须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标准。

8.无不及格科目,不受所在班级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限制。

9.具备本科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10.汉族推免生外语水平应达到CET-4级合格水平;自治区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民族推免生,外语课程成绩合格,汉语通过MHK3级甲等。

11.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三条 工作程序

1.由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党委(总支)按照推免条件择优推荐、遴选,并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提交推荐免试工作办公室。

2.推荐免试工作办公室组织校级选拔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和品德素质、综合素质及管理能力的考核,择优确定获得推荐资格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3.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教育部要求和新疆医科大学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4.凡已获得推荐资格学生不能再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5.获取推免资格后不得中途退出,如退出者,档案不予调出

6.严格执行选拔条件和工作程序,保证推免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申请推免材料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审材料。

2.《新疆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3.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

4.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外语等级证书、汉语水平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

5.综合测评材料。

6.由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党委(总支)提供的推荐材料。

第五条 其他

推荐免试的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入学后均需担任政治辅导员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研究生毕业后优先留校工作。

入学前发现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推荐免试资格:

1.在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和录取资格。对已入学者取消学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3.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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