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学校代码、收费标准)

2018-10-05 10:01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1。
  •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 第九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
  • 第十条 邮政编码:310018。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25685),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自治区、市)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按1:1的比例进行投档,省外按100%-120%以内投档。
  •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规则
  • (一)浙江省内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政策执行,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 (二)浙江省外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 (三)无专业加试要求。
  • (四)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该类选拔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入围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浙江省普通类高考。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本人参加综合测试的专业相一致,否则无效。具体办法详见《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 第二十条 中新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 第二十一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第二十二条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 第二十七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报到日期起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书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了多种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 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
  •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 第六章其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10018。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25685),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自治区、市)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按1:1的比例进行投档,省外按100%-120%以内投档。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规则

(一)浙江省内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政策执行,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二浙江省外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三)无专业加试要求。

(四)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该类选拔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入围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浙江省普通类高考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本人参加综合测试的专业相一致,否则无效。具体办法详见《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  中新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如生源不足时,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因专业培养需要,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不适宜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报到日期起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书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了多种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n

电话:0571-86929123、86929232

传真:0571-86929124

E-mail地址:zsb@ ***.cn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原标题:2018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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