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长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收费标准、招生计划、招生代码)

2018-10-07 11:30  长江职业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长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956,湖北招生代码8410)。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18号(邮政编码:430074)。
  •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高职,学制三年。
  • 第四条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技能高考生)。
  •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 第六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 第七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 第九条招生对象为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省(市)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 第十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第三章录取规则
  • 第十一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 第十二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 第十三条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 第十四条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学校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人成才。请符合条件的新生于当年7-8月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 第十七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取消入学资格。
  •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长江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 第二十条本章程适用于长江职业学院2018年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长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 第四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 第五章附则

长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长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956,湖北招生代码8410)。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18号(邮政编码:430074)。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高职,学制三年。

第四条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技能高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六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招生对象为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省(市)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才。请符合条件的新生于当年7—8月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长江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适用于长江职业学院2018年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长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7-87170101 87170202

学校主页:http://www.***.cn

招生信息网:http://zsjy.***.cn

原标题:2018年长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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