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赤峰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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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
  •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赤峰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内..
  • 第三条赤峰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
  • 第四条赤峰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 第五条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
  • 第六条赤峰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
  • 第七条 赤峰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赤峰学院组织..
  • 第八条 赤峰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
  •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全面考核、综合..
  • 第十条 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依据考..
  •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
  • 1.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环境..
  • 2.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
  • 1.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均以各生源地统考成绩为准;
  • 2.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
  • 第十三条 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录取原则
  • 1.文科考生,依次按文科综合、语文
  • 2.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综合、理科数学、语文
  • 3.艺术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
  • 4.体育类专业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 5.高职类对口招生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语文
  • 第十四条 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
  •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
  • 第十六条 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
  • 第十七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相关省、自治区教..
  • 第十八条 特殊专业说明
  • 1.2020年我校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的专业
  • 2.2020年我校招生的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本科专业
  • 3.2020年我校招生的国家留学基金委ISEC项目本科专业
  • 4.2020年我校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 第十九条 我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
  •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
  •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
  •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
  •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 第二十四条 我校采取的资助措施有
  •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2.国家奖学金;
  • 3.国家励志奖学金;
  • 4.国家助学金;
  • 5.赤峰学院学生奖学金;
  • 6.赤峰学院贫困生励志奖学金;
  • 7.赤峰学院“博爱”、“奋进”奖学金;
  • 8.“勤则通”贫困大学生助学金;
  • 9.赴基层单位工作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10.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11.勤工助学;
  • 12.社会捐助等其它资助。
  •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
  •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赤峰学院负责解释。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 第三章 录取原则
  • 第四章 附则

赤峰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赤峰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主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赤峰学院普通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赤峰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赤峰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或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赤峰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赤峰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赤峰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赤峰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招生纪律。

第十条 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无法调剂的投档考生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环境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编导专业的专业课成绩使用生源地统考或联考成绩;舞蹈表演专业的专业课成绩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使用内蒙古民族大学舞蹈学校考成绩,在区外使用生源地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原则如下:

1.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环境设计、音乐学5个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体育教育(足球方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均以各生源地统考成绩为准;

2.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录取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录取原则:

1.文科考生,依次按文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文科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2.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综合、理科数学、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成绩择优录取;

3.艺术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4.体育类专业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5.高职类对口招生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蒙授数学)、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专业、物理学专业、应用生物科学专业、日语专业、考古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需加试英语口语且成绩合格;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相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特殊专业说明

1.2020年我校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的专业: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供热、供燃气方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蒙医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药学

2.2020年我校招生的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本科专业: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供热、供燃气)

会计学(金融服务与金融理财)

会计学(互联网金融)

应用物理学(集成电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服务外包)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移动云计算)

信息与计算科学(高智能移动软件开发)

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工程)

电子商务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物联网工程

以上专业新生入校后签三方(校、企、学生)就业协议,按协议规定到相应企业对口就业。

3.2020年我校招生的国家留学基金委ISEC项目本科专业:

土木工程(ISEC项目专业)

学前教育(ISEC项目专业)

护理学(ISEC项目专业)

会计学(ISEC项目专业)

化学工程与工艺(AISEC项目专业)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AISEC项目专业)

以上专业是国家留学基金委ISEC项目通过开办国际化本科教学改革实验班的形式实施,AISEC项目为ISEC项目的子项目。

4.2020年我校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护理专业(口腔护理)(专科),我校与英国拉纳克郡新学院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九条  我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我校采取的资助措施有: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

5.赤峰学院学生奖学金;

6.赤峰学院贫困生励志奖学金;

7.赤峰学院“博爱”、“奋进”奖学金;

8.“勤则通”贫困大学生助学金;

9.赴基层单位工作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0.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1.勤工助学;

12.社会捐助等其它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赤峰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赤峰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

学校代码:10138。

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1号。

招生咨询电话:0476—8300205

招生传真:0476—8300206

招生监督电话:0476—8300051(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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