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合肥工业大学报送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通知

2021-06-03 22:06  合肥工业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一、申请条件
  • 1.我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 2.工作地点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
  •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期限为3年及3年以上
  • 二、报送材料
  •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 3.就业证明(两份原件、附件二);
  • 4.学生个人账号信息
  • 5.《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
  • (二)学院向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交的材料
  • 1.《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
  • 2.《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4.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 5.就业证明(两份原件、附件二);
  • 7.学生个人账号信息
  •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 1.请以学院为单位于6月25日前将申请材..
  • (1)纸质版交-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服务大厅;
  • (2)学院电子版汇总表表发送-
  • 2.请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进行初审
  • 四、注意事项
  • (一)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调整
  • (二)代偿金发放
  • (三)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 (四)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 (五)请下载《2021年汇总表填报说明及..
  • 1.电子表中“实际缴纳学费金额”一栏的金..
  • 2.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
  • 3.房地产行业,纳入非艰苦行业
  • 4.汇总表“就业单位名称”和“就业单位详..
  • 5.“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一栏必须完整填写
  • 6.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
  • 7.“行业类别”一栏请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填..
  • 8.请务必通过行政区划有关网站核实申请人..

各学院、相关同学: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OO9)15号〕和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现将2021年我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我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

2.工作地点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详见附件五、附件六);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期限为33年以上

二、报送材料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原件,附件一);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选调生等公务员岗位没有就业协议的需提供组织部的公示文件等材料);

3.就业证明(两份原件、附件二);

4.学生个人账号信息(附件三、四表中,电子版),请提供中国银行账户作为代偿金接收账户,不限地区;

5.《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或《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三、四,电子版)。

(二)学院向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交的材料

1.《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附件三,电子版、纸质版盖章);

2.《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四,电子版、纸质版盖章);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一,加盖学院和财务章,原件两份);

4.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选调生等等公务员岗位没有就业协议的需提供组织部的公示文件等材料);

5.就业证明(两份原件、附件二);

7.学生个人账号信息(附件三、四表中,电子版),请提供中国银行账户作为代偿金接收账户,不限地区;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1.请以学院为单位6月25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请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年底第二批由学院报送,如本批次申请审核未能批复,将不能进行第二次申请。

(1)纸质版交至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服务大厅;

(2)学院电子版汇总表表发送至:xszz@***.cn(学生个人材料请不要发到本邮箱),电子版文件名称按“XX学院202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和“XX学院202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发送。

2.请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进行初审(详见附件),各学院将报送的申请材料按汇总表中的学生顺序排列。

四、注意事项

(一)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12000元。

(二)代偿金发放

学生获得代偿资格后,所批代偿金分三次发放,每年发放一笔。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会在每年五、六月份进行一次学生的在职在岗确认,以审核该生是否继续享有代偿资格。学生在收到代偿金之后,需向学校提交代偿金签收回执。在代偿金陆续发放的三年期间,如遇本人手机号码、工作岗位、实际工作地点、代偿金接收账户、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电话变更、调任或离职等情况,必须及时告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以免影响后续代偿金的发放。

(三)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学生自行支付的利息,可申请回补,并提供银行盖章确认的附件材料。

(四)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报送时请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五)请下载《2021年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参考资料》,并特别注意一下几点:

1.电子表中“实际缴纳学费金额”一栏的金额必须与“财务部门意见”一栏中财务老师写的金额一致,“申请补/代偿金额”一栏,填写格式为“货币”,申报金额请四舍五入到个位;

2.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3.房地产行业,纳入非艰苦行业(包括建筑行业的商业房地产项目),一律不批准通过;

4.汇总表“就业单位名称”和“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两栏,如有二次分配,一律填写二次分配的实际工作单位和地址,其他特殊情况需在备注一栏中注明(海洋平台名、船名等);

例如:学生在X县公安局X派出所工作,就业单位名称一栏务必完整填写X县公安局X派出所,不得简略填写成X县公安局(其他县局委办下属单位同);

5.“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一栏必须完整填写(以X省、X自治区开头),且务必涵盖乡镇一级单位,不允许跳级填写如X市(区、县)X村的情况,给认定工作造成困难,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在备注中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

6.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便审查;

7.“行业类别”一栏请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填写,具体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网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8.请务必通过行政区划有关网站核实申请人实际工作地点,并按“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查一览表”做好资格初审工作,不符合补偿代偿要求的不予报送。


请各位有申报需求的同学先电话联系确认后再寄送材料。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551-62901991。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021年6月3日



原标题:2021年合肥工业大学报送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通知

2021年合肥工业大学报送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通知

各学院、相关同学: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OO9)15号〕和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现将2021年我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申请条件1.

2020年合肥工业大学报送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通知

各学院、相关同学: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OO9)15号)文要求,现将2020年我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申请条件1、我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2、工作地点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详见附件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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