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收费标准)

2022-11-23 20:22  黑龙江职业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 第二条学校全称
  • 第三条主管部门
  • 第四条办学性质
  • 第五条办学层次
  • 第六条毕业证书
  • 第七条办学地点
  • 第八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
  • 第九条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
  •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 第十一条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我校..
  •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考..
  • 第十四条空中乘务专业系提前批次,文化课成绩需达到各省
  • 第十五条对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投档考..
  • 第十六条各省
  • 第十七条 学校学费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和财政..
  •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
  •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
  • 第二十条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 第二十一条“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
  • 第二十二条“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
  • 第二十三条“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
  • 第二十四条“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
  • 第二十五条“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
  • 第二十六条“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
  •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
  • 第二十九条咨询电话
  • 第三十条学校网址
  •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 第四章录取原则
  •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 第六章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 第七章附则
  • 第八章联系方式


黑龙江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办学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第四章录取原则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在综合改革省(市),按照综合改革省(市)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及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空中乘务专业系提前批次,文化课成绩需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高职(专科)最低控制线,方可具备录取资格,我校将依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对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投档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政策加分仅作为考生投档依据,在专业录取上不享受加分。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学费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空中乘务专业学费为9000/年;其它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学费和其他费用,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制度,按规定标准评定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二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职业学院动物医学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动物医学专业(本科)

黑龙江职业学院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

黑龙江职业学院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第二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动物医学专业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高职院校培养、后三年在本科院校培养;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录取学生五年均在高职院校培养。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动物医学专业三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动物医学专业三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0451—87501262、87501263、86681637、86674287、87501272、53180123、86682201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http://www.***.cn

原标题:2022年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黑龙江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第三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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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职业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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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招生,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及黑龙江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工作。第三条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办学性质:国家民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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