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高考加分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2015年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我院自主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
第十四条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我院自主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
第十四条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我院自主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
第十四条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我院自主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