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问题

2017年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对象和条件

2010年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简章招生对象和条件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3-03-14 17:59:01 提问时间:2018-02-16 18:48

相关问答

  • 中专学校

    2017年信阳师范学院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其它事项

    1楼

    七、其它事项1、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2、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须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3、外地学员在校学习考试期间,食宿自行安排。4、咨询电话:0376-6391259;相关学院咨询电话附后。附件: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报名表

  • 中专学校

    2017年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咨询电话:0376-6391259;相关学院咨询电话附后

    2楼

    4、咨询电话:0376-6391259;相关学院咨询电话附后。附件: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报名表

  • 中专学校

    2017年信阳师范学院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硕士学位申请书

    3楼

    (4)硕士学位申请书。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处和招生学院安排学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员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外审等评审环节,合格后,参加由培养学院统一组织的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后,由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授予硕士学位,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中专学校

    2017年信阳师范学院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4楼

    六、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1、报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人员,可以在报名时(《资格审查表》中)提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学位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及《信阳师范学院关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办理。2、对终完成进修班学习任务,提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研究生处终审查的材料如下:(1)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3)外语及学科综合课的考试合格证(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和综合课的考试,一般每年3月份报名,5月下旬考试);(4)硕士学位申请书。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

  • 中专学校

    2017年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专业

    5楼

    二、招生专业2010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部专业。

  • 中专学校

    2011年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对象及条件

    6楼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在职人员。2、大学本科毕业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注:专科毕业人员及本科毕业而无学士学位人员也可报名,但修完课程后只能领取结业证,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 中专学校

    2012年信阳师范学院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对象及条件

    7楼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在职人员。2、大学本科毕业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注:专科毕业人员及本科毕业而无学士学位人员也可报名,但修完课程后只能领取结业证,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 中专学校

    2017年信阳师范学院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对象及条件

    8楼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在职人员。2、大学本科毕业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注:专科毕业人员及本科毕业而无学士学位人员也可报名,但修完课程后只能领取结业证,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 中专学校

    2017年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对象及条件

    9楼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在职人员。2、大学本科毕业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注:专科毕业人员及本科毕业而无学士学位人员也可报名,但修完课程后只能领取结业证,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 中专学校

    2017年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对象和条件

    10楼

    一、招生对象和条件1.与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对象和条件相同。2.招生名额有限,录满为止,优先录取上一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接近分数线者。3.在以往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没有作弊行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