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条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年龄超过57周岁的教师,一般不再作为导师遴选对象。(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外语水平适应指导研究生的要求。(三)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讲师和高级实验师除外),年龄45周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备下列条件:1.有较为丰富的科研经验,研究方向稳定、特色明显。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参与或修订(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二)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三)指导确立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选好学位论文题目,对学位论文开题、中期筛选、学位论文撰写等进行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等工作。(四)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五)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六)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

第五章导师考核及聘任(一)研究生导师考核及聘任对象包括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和兼职研究生导师。(二)各学院根据自身导师队伍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研究生教学、论文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制定本院研究生导师考核及聘任办法,提交研究生处备案。考核合格方能聘任。新聘任导师着重考核学术研究和学术道德情况;在聘研究生导师全面考核。每年考核及聘任完成以后,结果上报研究生处。(三)每年招生计划确定后,各学院提出导师岗位设置数,由研究生处审核后,公布各单位聘任导师岗位数。(四)各学院根据已确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在具备导师资格的教师中确定当年聘任的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烟台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按遴选与聘任分离的原则进行。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突出优势学科与把握学科发展趋势、个人学术专长与导师团队优势协调一致的原则。第三条研究生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分为校内研究生导师、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第四条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研究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且具备下列条件:1.近五年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2.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本学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发表被SCI、EI收录论文2篇。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且具备下列条件:1.近五年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2.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本学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发表被SCI、EI收录论文2篇。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四)连续三年未获聘任者;(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停止其当年研究生招生:(一)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在聘任期不能按教学计划开设研究生课程者;(三)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2人次)或答辩不能通过者;(四)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四)连续三年未获聘任者;(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停止其当年研究生招生:(一)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在聘任期不能按教学计划开设研究生课程者;(三)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2人次)或答辩不能通过者;(四)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