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
(9)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或台湾省籍青年,加5分。(10)少数民族,加5分。(11)获得声乐、器乐或舞蹈八级以上(含八级)考级证书,并经本校专家组面试认定为具有声乐、器乐或舞蹈特长者,加15分。(10)少数民族,加5分。(11)获得声乐、器乐或舞蹈八级以上(含八级)考级证书,并经本校专家组面试认定为具有声乐、器乐或舞蹈特长者,加15分。
8.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
8.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