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于2012年3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我校2012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素质奖学金等,同时设“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等多种奖项,以鼓励学生发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学校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设有“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等多种

5.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申请此项贷款,额度高为每生6000元/年;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6.设“困境成才奖”2000元/人;“凯思特”助学奖1000元/人,奖励优秀困难生;

5.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申请此项贷款,额度高为每生6000元/年;

5.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申请此项贷款,额度高为每生6000元/年;

5.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申请此项贷款,额度高为每生60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