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政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2012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退学学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法[2013]93号)规定,我校自2014级新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