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苏价费[2005]103号),制定我院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1)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每学年4000元,学分学费为每学分240元。学生按时足量正常修完并获得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低毕业总学分(150学分)后,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年学费收费标准(13000元×4年);其中艺术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如经上级批复同意,则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2)住宿费:2000元/年。
(一)学制
| 类别 | 专业 | 学制 |
| 学术学位(全日制) | 所有专业 | 三年 |
| 专业学位(非全日制) | 所有专业 | 三年 |
| 专业学位(全日制) | 临床医学、法律(非法学)、艺术、公共卫生、药学、农业、风景园林、护理、口腔医学、汉语国际教育、新闻与传播、应用心理、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能源动力、资源与环境、图书情报 | 三年 |
| 法律(法学)、体育、翻译、社会工作、教育、国际商务、金融、税务、应用统计、会计 | 二年 |

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收费。1.学费:以学位授予类别为依据,人文社科类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4000元/人;理工科类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5000元/人;艺术类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6500元/人;电气类(中外合作办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为25200元/人(第四年赴美国爱达荷大学学习者,国外学习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收);

七收费项目及标准1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按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执行文科类专业5200元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6400元年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中美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专业学费同其他普通学生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2书籍讲义等代办费按实收取3住宿费2000元年答案来源于2021年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苏州城市学院招生简章

2019年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招生简章收费项目及标准

2020年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招生简章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收费。1.学费:电气类(中外合作办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为25200元/人(第四年赴美国爱达荷大学学习者,国外学习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收);第一学年学费标准为20000元/人,第三年赴美国学习者,国外学习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赴国外学习及赴国外学习结束后回我院继续学习者,学费14000元/人.

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收费。1.学费:以学位授予类别为依据,人文社科类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4000元/人;理工科类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5000元/人;艺术类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6500元/人;电气类(中外合作办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为25200元/人(第四年赴美国爱达荷大学学习者,国外学习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收);

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收费。1.学费:以学位授予类别为依据,人文社科类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4000元/人,理工科类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5000元/人,艺术类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6500元/人。2.书籍、讲义等代办费按实收取。3.住宿费:2000元/年。

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收费。1.学费:人文社科类专业14000元/人·年;理工科类专业150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16500元/人·年;电气类(中外合作办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27600元/人·年;金融学(教改实验班)第一学年学费20000元/人,第四学年学费14000元/人;新闻学(中美大学生双向交流项目)、英语(中美大学生双

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收费。1.学费:人力资源管理(空乘)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4000元/人。2.书籍、讲义等代办费按实收取。3.住宿费:2000元/年。

9.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苏价费[2005]103号),制定我院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