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录取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将采用学业水平测试(或会考)科目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于120分者不予录取。录取时按照文理科分别录取。将采用学业水平测试(或会考)科目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