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读专业与可住宿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
第二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三条招生专业法律事务(金融法律实务)、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行政执行(行政执法)、刑事执行(罪犯矫治)、劳动与社会保障、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文秘)、社会工作、书记官等。
90行政执行(行政执法)专业专业简介:行政执行(行政执法)专业,设立于1999年,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都较成熟。该专业主要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培养掌握基本行政管理能力、法律案件处理能力和行政执法能力的应用型高技能专门人才。学生经过三年的学习能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和适应能力,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协助领导、单位或他人处理行政事
94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专业简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经市教委批准的我院特色专业,2005年开始招生。主要培养劳动保障法务处理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应用技能型人才。该专业师资力量雄厚,配备有校内仿真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训室,在校外有长期合作的专业实习基地。该专业毕业生应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和实践能力,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熟悉企业及一般组织的劳动人事管理运
95司法助理专业专业简介:司法助理专业设立于2009年,是我院新开设的一个新专业。该专业培养具备基层司法工作能力、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纠纷调解能力的应用型高技能专门人才。司法助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合理、师资力量充实、教学设施配套、专业特色鲜明、能够为本市各基层司法行政单位及其他法律服务部门提供素质过硬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学生通过学习和考试可获得法律事务助理、社会工作师、秘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
录取原则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2、学校录取以志愿优先。第一志愿录不满时,可依次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3、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①尊重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安排,②学校根据录取情况可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③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4、非美术类艺术(主持与播音专业)考生必须通过我院校考后方能报考。在专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制定原则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四章录取规则第九条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按照北京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第十一条同等条件录取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优秀称号、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条录取优先原则按照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专业课考试合格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专业课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一志愿已录满的专业,不再接受二志愿考生;一志愿未录满的专业,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生计划;对志愿专业计划数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第十一条同等条件录取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优秀称号、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第十二条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特殊专业录取原则走读专业与可住宿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