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2.有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技能和特长的考生,可酌情在录取总分上加10-20分;以上加分情况,考生必须在来校考试报到时提供有关证明、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学业水平测试加分不需证明),经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定、并在学院招生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如照顾项目和政策有调整,以省招委会批准的我省2016年招生政策为准。
5.对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同时符合“1”、“2”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50分;同时符合“3”、“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同时符合“1”、“2”、“3”、“4”、“5”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70分。
5.对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同时符合“1”、“2”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50分;同时符合“3”、“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同时符合“1”、“2”、“3”、“4”、“5”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70分。
(9)少数民族。加20分。(10)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9)少数民族。加20分。(10)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2.体育或文艺特长。获国家级赛事奖项的加20分,自治区级的加15分。
3.在全区范围内,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十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加20分,其它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加7分。
(9)少数民族。加20分。(10)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9)少数民族。加20分。(10)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
(9)少数民族。加20分。(10)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