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学院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5、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1.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范围内。
1.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控制在110%以内。
第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以当年考试院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第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