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4)少数民族考生,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5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5)应历届中职生在中职阶段,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本专业初级职称证书的,加15分。
(6)应历届中职生在中职阶段,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本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加10分。
说明: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请出示相关加分证明材料。加分分值直接计入考生考核总成绩,相同条款不累积加分,按高分计算,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4)少数民族考生,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5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5)应历届中职生在中职阶段,取得人力资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4)少数民族考生,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5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4、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4)少数民族考生,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5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5)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在中职阶段,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4)少数民族考生,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5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4.加分政策:(1)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4)少数民族考生,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5分,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5)应历届中职生在中职阶段,取得人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