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录取原则:(1)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本科低控制分数线。(2)美术类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综合分分省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满分)×50+(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满分)×50])。(3)音乐学、舞蹈类(舞蹈表演及舞蹈学)、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模特表演与服装设计)按专业成绩分省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报名和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或考试承办单位(考点)公布的信息为准。
(2)专业项、视唱、素质技巧与动作模仿、加试项均按满分100分进行评分。
录取原则:政审、体检合格,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通过考生所在省文化、专业统考合格线,在此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考试总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1、声乐(含流行)、器乐方向:自选曲目一首,加试视唱练耳(注:不设笔试,器乐考生必须加试声乐);
2、专业项、视唱、素质技巧与动作模仿、加试项均按满分100分进行评分。
(1)声乐、器乐专业特长:专业项占90%,视唱占10%;舞蹈专业特长:专业项占90%,素质技巧与动作模仿占10%。
1、声乐、器乐专业特长:专业项占90%,视唱占10%;舞蹈专业特长:专业项占90%,素质技巧与动作模仿占10%。
(3)加试项(自愿原则):声乐、器乐或舞蹈(不能选专业考试项)。
3、加试项(自愿原则):声乐、器乐或舞蹈(不能选专业考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