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条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我校网站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学院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6.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章的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6.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章的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第十条自主招生计划如有余额,则转入浙江省高职批次统招计划。

第九条2013年我院“校考单录”自主招生计划:护理专业80名(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准计划为准)。

(一)自主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自主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自主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一)自主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