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我校招生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加分政策。
第九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进档。
第十七条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计入投档分的照顾政策加分,并按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专业排序。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⑸凡享受加分的考生,请带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分政策按市教委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计入投档分的照顾政策加分,并按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专业排序。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2、认可各省市的加分政策,但享受加分的考生高分值不得超过20分。